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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現時有縱使尚未經過相關部門判決違規定讞,但因為其不效能(案件遲遲未處理)而 導致須由疑似涉案之使用者承擔的問題,恐已違反「罪刑法定原則」之精神,因此建請法 務部考慮對《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修訂如下: 一、修正第十條第一項中「須由權利人自行提出或授權提出」部分,限縮為「須由權利人 自行提出」,以減少特定集團意圖癱瘓板務、站務運作,甚至「追殺」特定使用者之 行為 二、現行各板板規中,如有連動站規、上位法等其他規定處分者,應限制「必須在相關部 門判決有罪後,方得行使檢舉權或執行處分」 以上提供考量,謝謝。 -- 我們的一生會遭遇各種各樣的意外,有的意外,只會讓你變得頹廢,一蹶不振;有的意外 則會讓你找到另一個自己,重獲新生。……你要知道你是誰,你的拋棄和擁有,都是你自 己的選擇,患得患失只會讓你身陷囹圄。                     ——孫衍《願你出走半生,歸來仍是少年》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75.143.63.2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awSug/M.1712276648.A.7B7.html ※ 編輯: laptic (175.143.63.2 馬來西亞), 04/05/2024 08:3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