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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ewvalentine (haha)》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LAW 看板 #1CzEYr8P ] : 作者: newvalentine (haha) 看板: LAW : 標題: [請益] 隱私權是否有特例條款? : 時間: Tue Nov 30 20:06:10 2010 : 日前諮商師的諮商,可是不知對方有把過程以書信方式傳達給身邊的人知道 : 而對於隱私的侵犯,對方的回應只說考慮到緊急狀況保密原則可以例外 : 但是我事前並不知道有這條「例外原則」,我只知道我有受到保密的保護而 : 已 : 不知道這樣的事件,對方的說詞在法律程序上是否可以主張? 先査諮詢師有沒有類似的倫理規則 像是律師分別在律師法及律師倫理規則有規定例外情形 如果沒有諮詢師本身的特殊規範,就要回歸一般民刑法規定, 以民法為例,倘若係基於權利的自力救濟或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 時,則可說出業務上得知之秘密;以刑法為例理論上若係基於刑 事被告立場,則與案件有重大相關連時,則可透露內容。 簡單說,原則上不可以洩漏,例外特殊情形時可以。 這部分可以參照律師倫理規則 -- ╭─────╮ 你說你當過國家元首 ╭──╮ ╯ ╰╮ 怎麼專長只有跑步和游泳.. 看... ㄟ﹎╴ ╭╯ 你的專業勒? 看報紙啊.. ▌—○..○ 你到底是怎麼治國的啊?!! | | ██ ▁▁ξ ▋▃▃▅▅j ψAirSupply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4.22.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