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我們公司(第三人)收到地院的執行命令,內容是某已離職員工(債務人)與銀行(債權人
)間的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任職期間所得支領之各項薪
資債權予以扣押。
以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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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公司問題屬商業法律非本版成立宗旨與處理範圍處水桶3個月
違反板規 詳見公告26 與判決文#1HNxLI0y (Violation)
文章與予退回
depraviu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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