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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被詐騙 前幾天判決書下不付審理,所以決定自己去告民事
這兩天看了民法的179~183條 其中183條內容如下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以其所受者,無償讓與第三人,而受領人因此免返還義務者,第三人
於其所免返還義務之限度內,負返還責任。
我的理解是
A被詐騙轉帳到B戶頭,但是B戶頭持有人藉由某種方式將帳戶內金額給C
之中並沒有利益關係也就是無償
因為我的判決書上是寫
當天我轉帳過去之後,人頭戶被詐騙集團誆騙,將自己帳戶的錢買成點數卡,在以無償方式
告知詐騙集團點數卡的序號名稱
這樣人頭戶是不是適合用民法183條,不需要還我錢
另外因人頭戶當時未滿18歲,我可以用民法187條請求法定代理賠償,用這條時跟民法183條
會衝突嗎?
明天會去找律師工會詢問,但想多知道多方的意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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