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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ebeewei (蜜蜂)》之銘言: : 標題: [刑事] 請問福袋為甚麼不是賭博呢? : 時間: Mon Aug 25 15:21:26 2014 : : : : : 事實經過: : 很好奇福袋為甚麼不是賭博,最近再研究相關的app,想詢問一下 : 萬分感激 : : : : : 問題: : : 請問福袋為甚麼不是賭博呢? : 我survey到的資料有三點 : 第一點 是他是贈品 : 第二點 是 他促進消費 : 第三點 是他偶爾用 : 目前實務比較多用在賭博的定義上,是具有「射倖性」的特質 所謂「射倖性」契約,相互給付為不對等,一方確定給付數額, 而另一方其決定於未來之偶然因素決定給付。 (保險契約也有這個特質,至於為何不構成請看保險法課本) 白話文,射倖性就是以「偶然機率」決定勝負, 亦即輸贏之或然率仍屬不確定,即具有賭博射倖性之特質。 判決書理常會提到三組名詞:射倖性、機率、或然率,其實差不多。 至於福袋為何不構成,理論上袋子的東西「價格」是等同消費者支付的對價 偶然的獎品是附贈的,並非在上開對價關係中。 : : 請問像買飲料可以參加抽獎 : 這一類為甚麼在法律上不構成賭博呢?? : 是因為抽獎是免費的嗎? : 抽獎是沒有對價的(送的), 也就是支付對價是買飲料,送抽獎; 並不是支付對價買抽獎,送飲料!(但兩者其實並無不同) : : 最後一個問題 : 個關於財物法律上的定義 :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所謂「財物」,原不以金錢或物質為限,凡有經濟上價值者,均可謂為「財物」。 : 請問經濟上價值者這個定義以前輩的專業大概是怎麼定義的呢? : 如果一般大眾都覺得是"免費的東西"也算是經濟上價值者的內容嗎? : 時間成本也算是經濟上價值者嗎? : : 萬分感激~ : : 萬分感激前輩 : :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 : : : I like people=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4.79.52 :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ttLifeLaw/M.1408951289.A.981.html : ※ 編輯: bebeewei (140.114.79.52), 08/25/2014 15:24:09 : ※ 編輯: bebeewei (140.114.79.52), 08/25/2014 15:24:41 : 推 KKyosuke: 不會輸錢怎麼算是賭博 08/25 18:23 : → KKyosuke: 理論上福袋的內容物售價永遠>福袋售價啊 08/25 18:24 : → bebeewei: 所以不會輸錢不是賭博了嗎? 這樣感覺怪怪的Q___Q 08/25 20:25 : → maniaque: 福袋拿不回現金,賭博可以. 08/25 20:54 : → maniaque: 要說賭,股市也是賭呀~~~~ ^_^ 08/25 20:56 : 推 aa182201: 合法的賭(? 08/25 21:42 : → opm: 福袋也算賭吧,但一般不認為成罪,刑法266參見 08/25 23:48 : 推 KKyosuke: 賭博的定義是"以偶然的事實決定輸贏 以博取財物" 08/25 23:51 : → KKyosuke: 沒有輸贏當然就沒有賭博 08/25 23:51 : → KKyosuke: 福袋怎樣都不能說適用刑法266...車子化妝品衣服什麼的很 08/25 23:52 : → KKyosuke: 難解釋成供人暫時娛樂之物吧 08/25 23:53 : → depravity: 福袋暫時供娛樂之用的是"袋子"(不誤) 08/26 01:13 : → depravity: 重點在供給者無法藉此獲得財物上的利益 08/26 01:14 : → depravity: 且財物不會流向其他的參與者 08/26 01:27 : → depravity: 所以它是屬於"機會中獎"而已 08/26 02:35 : 推 KKyosuke: 袋子...好吧我輸了 08/26 02:47 : → KKyosuke: 話說回來 實務連打香腸都沒辦法用266但書脫罪了 08/26 02:48 : → opm: 印象裡打香腸搞到成罪跟能兌換有點關係...-.-兌不了似乎還好? 08/26 03:26 : → depravity: 那是衰吧 集點兌獎 你看那湯姆熊 (遠目) 08/26 15:48 湯姆熊可以換獎品是因為特別法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上開條例第14條規定 電子遊戲場業得提供獎品,供人兌換或直接操作取得;限制級電子遊戲場 每次兌換或取得獎品之價值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元;普通級電子遊戲場每 次兌換或取得獎品之價值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元。 電子遊戲場業之兌換,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行為: 一、提供現金、有價證券或其他通貨為獎品。 二、買回提供給客人之獎品。 獎品之價值以業者原始進貨發票作為兌換獎品價值之依據。 獎品價值之上限,主管機關得依物價波動,逐年調整。 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非營利性公益性團體,得經營公益收購站,收購限 制級電子遊戲場所兌換之獎品。 另外,電子遊戲場經營的業務還有分現制級及益智類, 區域沒管制的那種是益智類,也就是大家玩好玩那種... 限制級那種,通常遊走在法律邊緣, 常常看到地院判決書有電玩業者涉及賭博, 那種就是限制級,但現行法令不准換現金, 如果有現金交付的行為,就成立賭博罪了。 第 4 條 本條例所稱電子遊戲機,指利用電、電子、電腦、機械或其他類似方式操 縱,以產生或顯示聲光影像、圖案、動作之遊樂機具,或利用上述方式操 縱鋼珠或鋼片發射之遊樂機具。但未具影像、圖案,僅供兒童騎乘者,不 包括在內。 前項電子遊戲機不得有賭博或妨害風化之設計及裝置,其分類如下: 一、益智類。 二、鋼珠類。 三、娛樂類。 前項分類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 bebeewei: 謝謝大家回復~ 08/26 16:56 : 推 KKyosuke: 打香腸似乎是對價明顯的關係.. 08/26 18:09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9.70.207.232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ttLifeLaw/M.1409052715.A.22D.html ※ 編輯: a9301040 (219.70.207.232), 08/26/2014 19:35:20
bebeewei: 謝謝前輩 09/29 1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