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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各位前輩好,小弟我的工作單位去年11月(103年)開始進行搬遷 由甲地搬到乙地 但由於建商作業進度拖延 導致本來應該於1月恢復上班 卻拖延至3月底4月初才開始上班(甲地因租約到期,乙地因尚未完工) 因此產生一些問題 問題: 1.由於老闆一開始認為一個月左右便會恢復上班 因此承諾這一個月,大家只要過去幫忙搬家即可,且會依照原薪水發放薪資 (因為有客戶問題,想留住員工,擔心搬到新地方後,如果員工不在客戶也會跑光) 但由於開業時間不如預期,因此在過程中老闆要求員工從兩個方案中選一個 a.領原薪,但是欠的上班時數日後要補回來 b.當月直接依照應上班時數和實際上班時數的比例扣薪 想請問這樣是否違法? (過程中老闆無法保證何時能開業,只表示這是建商的問題,他只能盡量催促 並表示如不能接受上述兩方案可以自己提離職) 2.四月終於開業,但老闆在未告知員工的情況下,僅給付半薪 直到有同事發現薪水金額不對跑去詢問時,老闆才說前陣子公司沒收入 他沒有錢,先付一半,剩下一半之後再給。 由於上述事實是發生在4月初,請問若此時離職,是否符合勞基法第14條第五或六項 可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就是直接離職)(員工與雇主間都不曾簽訂任何條約) 會不會被認為因為沒有立即提出,便表示是默認老闆的行為 (沒有立即提出的原因是由於有些人有生活上的困難,必須確定下一份工作有著落時 才敢提出離職)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4.126.11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429945638.A.6D2.html
s760412s: 1.請找「勞委會83年5月11日台83勞動2字第35290號函」。 04/25 18:06
s760412s: 2.若用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要注意知悉起30天內為 04/25 18:10
s760412s: 之。 04/25 1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