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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本月16日填妥離職單申請 原預定只做到23日 但心軟主管請求做到月底 故離職日填寫為本月30日 這兩天因實在無法忍受 打算直接走人 問題: 1.離職單填寫30日是指必須繼續工作至30日當天下班,還是29日下班後隔天即可不去? 2.當初簽署勞動契約時內容有一條是:無故曠職連續三日以上公司可扣全月薪做為違約金 ,經查勞基法僅規定顧主可不經預告予以解顧且不得扣薪,問題在於提前離職申請日期是 否會被認定曠職? 3.承上,既使公司不敢扣薪,但會否依據離職單申請之離職日期向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 P.S.當事人現職為餐飲服務業,非廚師非管理職。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Sent from my Androi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9.10.182.2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430019200.A.F28.html
ortz: 那種頂多告知做到今天 明天過後就不用來 04/26 17:49
ortz: 有告知的話 就沒什麼違法問題 04/26 17: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