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yuusnow: 你父親名下的,他與前妻生的兒女也能繼承,若想完全不給05/20 16:57
→ yuusnow: 就是把財產都過到你母親名下。你母親名下的,將來若成為05/20 16:57
→ yuusnow: 她的遺產,沒有收養配偶前婚姻的小孩,配偶的小孩不是05/20 16:58
→ yuusnow: 她的繼承人。05/20 16:58
我媽沒收養他們,房產是結婚後買的,這樣會吃到共同財產這條嗎?
→ maniaque: 先看你朋友爸跟朋友的媽有沒有分別財產制05/20 17:00
→ maniaque: 免得沾到剩餘財產分配請求05/20 17:00
沒有辦分別說!
→ taoist9999: 樓上m大,我查了一下實務見解,朋友爸及朋友媽採法定05/20 17:19
→ taoist9999: 財產制,朋友媽先去世,尚未辦完繼承,朋友爸就去世了05/20 17:20
→ taoist9999: ,此時就會有朋友爸與其前妻所生之子女有繼承或代位朋05/20 17:21
→ taoist9999: 友爸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05/20 17:22
→ taoist9999: 這是民法第1030條之1修正之前的案例。05/20 17:30
→ taoist9999: 現行條文第3項:「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05/20 17:31
→ taoist9999: 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應該是不能繼05/20 17:32
→ taoist9999: 承的。05/20 17:32
要是後來父親把他那一份過給母親,可是沒有辦獨立財產,所以前妻子女還有權利摟?
→ taoist9999: 關於這一點,請大家再查一下資料吧!05/20 17:35
※ 編輯: recall6140 (223.136.148.94), 05/20/2015 17:38:58
※ 編輯: recall6140 (223.136.148.94), 05/20/2015 17:45:27
→ yuusnow: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是專屬一身的權利,繼承人不能代位 05/20 17:47
→ maniaque: 剩餘財產請求權已經修法回來了,除配偶外無人能發動 05/20 18:04
→ maniaque: 而且現在實務上配偶剩餘請求權毋需順位繼承人同意 05/20 18:05
→ taoist9999: 民法第1030條之1修正條文,民國101年12月26日總統公布 05/20 18:20
→ taoist9999: 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民國101年12月28日生效 05/20 18:21
→ taoist9999: 。05/20 18:22
→ taoist9999: 所以,民國101年12月28日(含當日)後死亡的被繼承人 05/20 18:23
→ taoist9999: 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其繼承人不得繼承。 05/20 18:23
先謝謝以上以及T大的詳細解說!所以說要是我還沒完成繼承,父親卻過世了這樣前妻子
女都有權利是嗎?我理解不太好,哈哈是這樣嗎?
※ 編輯: recall6140 (223.136.148.94), 05/20/2015 19:1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