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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我在台北某知名相機出租店蘋X屋出租相機,簽下一張本票。 此外還有一張合約書。 本票格式如下: 本票 憑票准於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到期日) 無條件擔任兌付或其指定人 NT$ OOOOO元 ,新台幣 OOOOO元整 記載事項: 一、本本票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二、此票背書人免作拒絕是由通知義務 三、自發票日起按法定年利率5%計付利息 四、本票授權OOOOOO公司視實際情況填載(到期日) 五、付款地OOOOOOOOOOOOOOOOOOO ●發票人: ●發票人身分證字號: ●發票人戶籍地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問題: 簽的本票除了 到期日 與 發票日未填寫其他都有填寫+指印 1.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是什麼意思? (網路上說的不是很明白能否簡單點說明) 2.網路上說未填發票日,則為無效票。是否正確? (因為我借了很多次,都沒填這 兩個日期) 3."......三年追索權內,向法院提出聲請,否則逾期的票據,恐怕只是浪費時間 和裁定執行費。" (這句話指的是即使超過追索權,持票人仍可以索賠??) 4.未填發票日,該怎麼算三年追索權? 5.簽本票到底安不安全? 有哪些重要的地方一定要注意? 6.租賃結束後,我拿回本票基本上就沒有問題了嗎? 還是會有潛在危險? 7.無條件擔任兌付或其指定人後面沒填寫表示任何人都可以追討? (那可以請店家寫公司 行號?寫下公司行號是否就沒辦法讓其他人追討??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1.200.20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432137260.A.0BD.html ※ 編輯: tsisni (111.251.204.98), 05/21/2015 08:59:14 ※ 編輯: tsisni (111.251.204.98), 05/21/2015 09:01:22
a186: 租過不下五十次次,拿回本票,即可 05/21 10:05
想瞭解一些上述的問題,方便的話也麻煩回答 ※ 編輯: tsisni (111.251.204.98), 05/21/2015 20: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