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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去年七月中到職,有簽一份不定期契約, 契約內容對於離職有規定需要提前一個月提出 但勞基法裡是說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於十日前提出即可 問題:契約該條規定與勞基法抵觸是否無效? 或者因勞工已簽該契約,雖與勞基法規定不同但卻生效?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0.159.6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433000991.A.65C.html
depravity: 勞動契約和勞基法不同者取對勞工有利的那種 05/31 00:30
FECer: 那就十天前再提出 05/31 08: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