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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我姐夫於去年中秋節烤肉時,因故與在場同學發生口角。 而對方離去後,竟持雙刀回來當眾砍殺我姐夫造成重傷. 行兇後就直奔至分局自首想換取減刑。 當下被害人及其親友因忙著救助傷者及協助送醫,在送醫途中才想到要報警。 而報警的時間點比自首的時間晚。犯案人及被害人雙方都是熟識的同學。 問題: 請問在這種情況下, 犯案人自首條件能成立嗎?? 還是只能算是投案???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5.48.9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434764257.A.3A7.html
pili7755: 成立自首。原因是犯罪之未發覺指具有偵查權之公務員未發 06/20 11:07
pili7755: 覺。至於當事人有無發覺,在所不論。 06/20 11:08
taoist9999: 算自首。 06/20 17:17
taoist9999: 除非現場有人是檢察官或警察等具有偵查權之公務員。 06/20 17:18
SoaringHawk: 原po,自首這規定是"得"減輕其刑,不一定會減呀 06/29 1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