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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先前車禍與對方和解不成,近期要提訴。 問題: 已了解可先提刑事告訴再附帶民事,請教各位大大,我在引用法條時發現, 民法第184條與第191-2條有何不一樣? 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191-2條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 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 ,不在此限。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0.182.19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436157372.A.A07.html
CCWck: 184舉證責任在被害人 191-2 舉證責任在駕駛人 07/06 12:37
KKyosuke: 簡單說 要用184告人的話 你要證明對方有故意或過失 07/06 14:25
KKyosuke: 如果用191-2 是駕駛人要證明他有盡足夠的注意義務 07/06 14:28
depravity: 實際上就誰要花錢去申請鑑定的差別 07/06 19:13
Libra76: 謝謝 07/10 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