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bra76 (Jhang)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問題] 民事求償法條引用
時間Mon Jul 6 12:36:10 2015
事實經過:
先前車禍與對方和解不成,近期要提訴。
問題:
已了解可先提刑事告訴再附帶民事,請教各位大大,我在引用法條時發現,
民法第184條與第191-2條有何不一樣?
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191-2條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
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
,不在此限。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0.182.19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436157372.A.A07.html
→ CCWck: 184舉證責任在被害人 191-2 舉證責任在駕駛人 07/06 12:37
推 KKyosuke: 簡單說 要用184告人的話 你要證明對方有故意或過失 07/06 14:25
→ KKyosuke: 如果用191-2 是駕駛人要證明他有盡足夠的注意義務 07/06 14:28
→ depravity: 實際上就誰要花錢去申請鑑定的差別 07/06 19:13
→ Libra76: 謝謝 07/10 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