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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chosky (星星糖你不知道)》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老公與他的前女友有生小孩 : 但女方一直不願結婚 : 後來協議分手 : 女方要求監護權 : 以及孩子要改跟她姓 : 並列了張清單要求養育費 : 要我老公負擔約500萬元 : 雙方有上律師事務所辦見證 : 我老公先給她現金約100萬 : 其餘每月要付1萬6到孩子大學畢業 : 目前已支付約3年(孩子目前6歲) : 但後來老公跟我生了孩子後 :以下恕刪 本來是想推文回回文就好了,這種高難度的本該讓律師賺一點 民法1057條 贍養費的定義是為 「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 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也代表,有權請求贍養費之人為曾為夫妻關係存在者,因判決離婚得以向另一外請求之。 在原PO的文中,「前女友」與原PO老公並未結婚,故二者間之子女為非婚生子女。 在民1065條第一項 需經生父認領後,才需負起扶養之義務。 在扶養義務 裡 生父又可依 民1119條 民1121條 提出家事聲請狀。 說真的,還是花錢找律師啦。畢竟是長遠的事情,金額也不會太小。 請個律師還能研究是不是贍養費自始無效,何樂不為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4.46.21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440205739.A.AD8.html
tks9527: 謝謝,受教了。 08/22 09:32
KKyosuke: 付錢就是認領了 08/22 12:57
raybaby01: 人家不是在問養育費嗎 ? 08/23 09:09
raybaby01: 幹嘛一直說贍養費啊 08/23 09:09
alawyer: 原po通篇沒有出現「贍養費」... 08/23 12:19
sindyevil: 答非所問 08/23 20:13
taoist9999: 明明標題到內文談的都是養育費,而非贍養費。 08/25 1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