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9301040: 你會被起訴,對方沒事;公車有行車記錄器。 09/28 08:13
→ maniaque: 呵,要是知道這樣子觸犯了好幾條刑事罪,您還會笑得出嗎? 09/28 09:23
→ maniaque: 擋車有公共危險之虞,將自己受的傷嫁禍給司機 09/28 09:24
→ maniaque: 要嘛不是致公務員登載不實,不然就是誣告罪,兩者選一 09/28 09:25
→ maniaque: 管您是不是有情緒,您的態度,就跟按個喇叭就拿刀砍人 09/28 09:25
→ maniaque: 應該只是 程度上的差異 09/28 09:25
→ maniaque: 還在 勝算 勒~~~~~ 要是被查出來,判超過六個月 09/28 09:26
→ maniaque: 就請女友準備 會面菜 吧,若不會煮菜,監所外都有賣.... 09/28 09:27
嗯...請問文章中我有笑嗎??= =a
當下在市區道路我只是反過來遵守時速限制這樣能算我檔車?
不然我是該騎上60往前衝刺以免擋到後面嗎...
而且對方主動逼車,晃動中導致承載不穩這樣立論不合理嗎?
事實上當下我女友被送去醫院,所以他是沒做到筆錄的
我只看到他被燙傷,其實我並不知道他傷是甚麼時候、怎麼燙到的
我是後來講起的時候他才跟我說
真要說...如果我針對傷害提告才會是誣告吧??
其他他逼車跟推人都是事實阿QQ
還請M大詳解~Orz
※ 編輯: vacuityhu (180.218.165.113), 09/28/2015 10:37:28
→ jokem: 筆錄已經做好了... 就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09/28 10:32
→ flyiii: 逼車是你講的,推人是你說的別人都看不到 09/28 10:45
→ flyiii: 但是明明是自己的造成的傷害卻說是對方造成,然後還被指出 09/28 10:46
→ flyiii: 這個就毫無疑問,偽造文書是跑不掉的,文章中笑不笑又如何? 09/28 10:47
別誤會...我只是想表達說在po這篇文章前我就已經笑不出來了
所以...F大的意思是說
即使對方的行車記錄器錄到他推我了...也不一定能成立嗎?
反而是如果警員提出說我的筆錄有問題,誣告100%成立?
→ depravity: 這應該是多年來為一確診的誣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09/28 11:14
→ depravity: 只是他沒告訴權 XD 09/28 11:16
→ maniaque: 真有趣,怎會有人認為開在沒有速限下限道路時 09/28 11:32
→ maniaque: 開個三四十就叫做 不違法?當檢察官是瞎子嘛?? 09/28 11:32
→ maniaque: 那照這邏輯論調,那開20也行,開10也行,甚至下來推車也行 09/28 11:33
→ maniaque: 大家都有行車記錄器,若你今天無故以這種速度行駛 09/28 11:33
→ maniaque: 明明道路前方空曠無比,台端卻無故以低速行駛 09/28 11:34
→ maniaque: 要不要賭看看檢察官會不會打算起訴呢??? 09/28 11:34
→ maniaque: 您大可以把您這種歪理,跟法官來個法庭上的論辯... 09/28 11:35
→ maniaque: 今天您影響到的是一台公車,跟公車上的乘客 09/28 11:35
可是平面道路速限上限40不是嗎?
而且我們是停紅燈後起步,這樣我就擋車確立了嗎?囧
這樣摩托車是不是太沒生存空間了阿....Orz
※ 編輯: vacuityhu (180.218.165.113), 09/28/2015 11:58:07
→ maniaque: 越講越扯 09/28 12:01
推 almondchoco: 你太誇張了 故意不讓公車還誣賴公車司機 09/28 12:31
※ almondchoco:轉錄至看板 Test 09/28 12:31
→ depravity: 樓上請24小時內取得原PO同意 若無則水桶處份 09/28 12:34
→ depravity: 原PO可用推文或修文表示意見,若無表示視為不同意 09/28 12:42
痾...他已經刪文了那就算了吧..
※ 編輯: vacuityhu (180.218.165.113), 09/28/2015 13:01:52
→ flyiii: 你只要沒告,就不會有誣告,當然如果已經告了,就等著進去關. 09/28 13:45
→ flyiii: 至於刑法214,通常只要不出事情就不會真的被搞... 09/28 13:48
還沒告,這邊是交通大隊做的筆錄
而且最後因為兩方私下達成協議
所以交通警察也沒送驗
→ depravity: TO 原PO 你的意見只有同意或不同意兩種 要不要處分 09/28 15:27
了解...那我不同意
→ depravity: 不是由你決定的 PS.妳同意他再轉去也會視同同意 09/28 15:28
推 m06: 其實我也不知道在"沒有速限下限道路"時,開30~40有犯法 09/28 15:34
推 a9301040: 樓上,道安規則93條1款但書,40公里以下 09/28 17:17
→ a9301040: 有劃線的道路,速限50 09/28 17:19
※ 編輯: vacuityhu (180.218.165.113), 09/28/2015 22:05:39
→ Misako: 以防萬一我先幫你備份啦公車司機有需要請來找我 (揮手 09/29 17:08
推 windswith68: 同樓上 09/30 01:19
推 m06: 不好意思,a9301040我查了法條還是看不懂,有其他高手能否幫 09/30 01:46
→ m06: 我解惑? 09/30 01:46
推 m06: 依法條來看,速限應為40,開30~40看不出哪裡有問題…? 09/30 01:48
→ maniaque: 阻礙通行,不單以文字拘束 09/30 09:32
→ maniaque: 要不然 機車蛇行 ,騎士辯稱,我沒"蛇"行,我是W行..... 09/30 09:33
→ m06: 謝謝樓上,只是想說40km/h也接近速限,應不至於阻礙通行? 09/30 1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