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cchengg (峰月)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其他] 民事所有權確認等訴
時間Tue Feb 2 20:26:43 2016
事實經過:伯父與甲女於民國65年合購一透天,土地各持分1/2,建物的部分一樓
登記在甲女名下,二樓登記在伯父名下。而後,甲女在並未告知伯父的情況下
於民國88年間私下將土地與建物轉售給乙男,並完成登記移轉。
乙男於95年間的時候也在未告知伯父的情況下,私下將土地與建物私下轉售給
乙男的弟弟丙男。
由於二樓的部分並沒有聯外的出入管道,故而在65/66年間曾付1萬元給乙女,
作為出入及使用的費用,故一樓與二樓出入的通道間(約1.多坪)有一木製的
隔牆。伯父的家人故而將機車及腳踏車停放在這一點多坪的通道上。
丙男主張該通道所有權是他的,伯父不能停放機車,故於去年12月提起訴訟,
要求自95年他購入後至今,侵害使用權的的租金,一個月500。
問題:(1)由於土地為共有,依土地法34-1條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
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
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而伯父並未被告知故無有行使同意權,並也無默示之意
思表示,加上釋字 107 號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無民法第一百
二十五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是否可以請求土地移轉登記無效?
(2)依土地法土地法第 104 條規定「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
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
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
出賣人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
購買權人。」
當初甲乙丙的契約行為並沒有得到伯父的同意,亦沒有書面通知優先購買權,
是否可以依此法條主張契約無效?
(3)丙男所主張的侵權行為所生的租金所害賠償,是否有民法第 197 條侵權行為
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
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之適用? 故而應從丙男起訴
的期間105年12月開始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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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SuperPenguin: 想釐清一下甲女是只移轉他的持份,還是全部? 02/02 23:43
→ SuperPenguin: 此外(2)基本上也已經過了除斥期間(類推民125) 02/02 23:46
→ SuperPenguin: 然後(1)部分,乙到丙時,丙基本上已經善意取得,即 02/02 23:47
→ SuperPenguin: 已失去所有權,而且其實本案跟該釋字沒有關係 02/02 23:49
→ SuperPenguin: (3)或許可以主張買賣不破租賃,伯父跟甲已成立租約 02/02 23:51
→ SuperPenguin: 但還是要去算租金@@,這裡當然也有時效消滅的抗辯 02/02 23:51
推 KKyosuke: 他如果告侵權行為可以這樣抗辯沒錯啦 但是一般都是用不 02/03 09:06
→ KKyosuke: 當得利 然後你們再用五年短期租金時效抗辯這樣... 02/03 09:07
→ a9301040: 怎賣出別人持份?偽造文書? 02/03 21:00
推 KKyosuke: 他賣他自己的持分 只是沒跟共有人講 現在鬧翻了就想翻 02/03 21:23
→ KKyosuke: 案...基本上沒啥機會 02/03 2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