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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前陣子到台南找朋友 (我住在台中), 期間朋友跟別人起衝突, 有推撞, 朋友被人提告傷害 問題: 由於我是唯一目擊者, 對方報案的派出所, 這幾天一直打給我, 叫我去做筆錄. (照三餐打, 連晚上十二點之後都打) 可是我真的很不方便跑一趟台南, 而且爬文之後發現, 似乎就算我現在做了筆錄, 到時偵查庭可能還是要再跑一趟? 請問一下, 我可以跟警察說, 現在先在電話裡簡單敘述一下(或打成書面給他?) 等偵查庭時, 再南下做證人嗎? 或者, 可不可以就近在我家附近的派出所做就好?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03.217.124.19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460160033.A.FB6.html ※ 編輯: Gillion (203.217.124.193), 04/09/2016 08:01:06
Lailungsheng: 應該有電話吧?先客氣的問看看 04/09 08:26
iscu: 這幾天你就多幻想一下...把記憶跟幻想混淆 04/09 11:55
iscu: 到時候就說 忘記了 沒印象 不確定 04/09 11:56
NaTaO3: 問他有車馬費嗎? 04/10 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