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SPFH120: 關於核發條例第七款,我的看法是五年內沒受有期徒刑宣告 05/17 17:32
→ SPFH120: 就不會紀錄上去,理由是如果先記錄,五年內沒犯有期徒 05/17 17:32
→ SPFH120: 才取消紀錄,那是有點多此一舉 05/17 17:33
→ SPFH120: 就如同條同項第二款: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05/17 17:33
→ SPFH120: 受緩刑為何不先記錄上去,如果沒撤銷緩刑,在取消紀錄 05/17 17:34
→ SPFH120: 不就好了~ 05/17 17:34
→ SPFH120: 此條例立法緣由是因為,國人在找工作或是要去國外經商 05/17 17:38
→ SPFH120: 不少都需要良民證,而有些人犯的罪是相當輕微的 05/17 17:39
我認為《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第2款及第7款的性質及語法是不同的,
不可一概而論。
最能釐清真相的辦法就是請原PO的朋友去申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再上來回
報就知道了。
※ 編輯: taoist9999 (1.169.5.30), 05/17/2016 17:52:17
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受緩刑宣告,只要緩刑未經撤銷,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就不予記載此紀錄。」
七、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
,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有期徒刑)之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之後,要五年之內(含五年
)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才不予記載此紀錄。」
所以第7款最快也要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逾五年,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書才不會有此紀錄。
這是我的看法,謝謝。
※ 編輯: taoist9999 (1.169.5.30), 05/17/2016 18:04:57
→ justicesword: 該款修正係參酌日本立法例,從立法歷程來看,必須 05/17 18:29
→ justicesword: 執行完畢後經過五年才有不記錄的優惠。尚未五年縱 05/17 18:29
→ justicesword: 使執行完畢應該還是有記錄。 05/17 18:29
→ justicesword: 這一方面也是為了平衡美國駐華使領館的要求 05/17 18:41
→ silent328kn: 感謝大大 我看我朋友不用做了QQ 05/17 19:17
推 SPFH120: 瞭解,長知識了。 05/17 19:37
七、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
,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我認為第七款兩個條件之間應該是省略掉一個連接詞「且」(即and):
七、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
,且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因為如果你用連接詞「或」(即or)的話,整句會不通順:
七、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
,或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 編輯: taoist9999 (1.169.5.30), 05/17/2016 20:15:33
→ justicesword: 還是可以去聲請看看,100元一份。 05/17 20:15
可以申請看看 +1
記得上來回報。
※ 編輯: taoist9999 (1.169.5.30), 05/17/2016 20:16:52
→ justicesword: 因為易服社會勞動是後來才加的,本來只討論易科罰 05/17 20:18
→ justicesword: 金。科科 05/17 20:18
最早張慶忠提案的草案版本:
七、受刑之宣告得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者。
後來應該就是抄日本的立法例,另外再加上易服社會勞動,變成現在的版本:
七、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
,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 編輯: taoist9999 (1.169.5.30), 05/17/2016 21:17:05
推 silent328kn: 感謝各位大大 近日會找我朋友一起去申請~萬分感謝! 05/17 2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