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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ilent328kn (黑原)》之銘言: : 各位大大好 : 內容簡單說明: : 我17歲時因為智商不足被騙存摺,被告詐欺成立,總之就是判決了,也緩刑了 : 有這樣的紀錄還可以申請良民證嗎? 因為聽說有什麼註記要去請律師撤銷? : 問題二: : 因為我朋友跟我一起轉跑道,但是前陣子他腦殘酒駕被判公共危險,罰金都繳完了,那他可以申請良民證嗎? : 以上麻煩大大解答>__< : 萬分感謝>__<   問題一:   合乎《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各款所述,在「警察刑事紀錄 證明書」,(即俗稱之「良民證」)都不會有紀錄。   只要受緩刑宣告,沒有被撤銷的話,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 6條第2款規定,在「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上就不會有紀錄,符合其他各款亦 同。   問題二:   (一)如果是單純的罰金或拘役而易科罰金,依照《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 發條例》第6條第3款規定,並不會在「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上有紀錄。   (二)如果是有期徒刑而易科罰金的話,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 》第6條第7款規定,從繳納罰金完畢之日起五年內「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都 會有紀錄的。要繳納罰金完畢之日起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五 年之後申請才不會在「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有紀錄。(這是我就法條文義上 的看法,網路上看了幾個人寫的東西,大致也是持這種看法。但有的人可能是 不清楚,所以也語焉不詳就帶過去了。當然了,也有人認為「有期徒刑而易科 罰金繳完罰金之後到申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這段期間只要未受有期徒刑 宣告,就不會有紀錄了。」)   PS:其實我還蠻希望原PO的朋友去申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看看上面 會不會有紀錄?然後再上來回報。(從前一篇文章推文裡大致上我獲得的資訊 是原PO的朋友前一陣子被判有期徒刑二個月,而且已繳完易科罰金了。) --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 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七、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 ,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 少年受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轉介處分執行完畢二年後,或受保護處分或刑 之執行完畢或赦免三年後,或受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後, 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 少年法院於前項情形應通知保存少年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之機關,將少年 之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予以塗銷。 前項紀錄及資料非為少年本人之利益或經少年本人同意,少年法院及其他 任何機關不得提供。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9條 少年法院依少年調查官調查之結果,認為情節輕微,以不付審理為適當者 ,得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並為下列處分: 一、轉介兒童或少年福利或教養機構為適當之輔導。 二、交付兒童或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嚴加管教。 三、告誡。 前項處分,均交由少年調查官執行之。 少年法院為第一項裁定前,得斟酌情形,經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及被 害人之同意,命少年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對被害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前項第三款之事項,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應負連帶賠償之責任,並得為民事 強制執行之名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9.5.3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463475373.A.53F.html ※ 編輯: taoist9999 (1.169.5.30), 05/17/2016 17:24:41
SPFH120: 關於核發條例第七款,我的看法是五年內沒受有期徒刑宣告 05/17 17:32
SPFH120: 就不會紀錄上去,理由是如果先記錄,五年內沒犯有期徒 05/17 17:32
SPFH120: 才取消紀錄,那是有點多此一舉 05/17 17:33
SPFH120: 就如同條同項第二款: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05/17 17:33
SPFH120: 受緩刑為何不先記錄上去,如果沒撤銷緩刑,在取消紀錄 05/17 17:34
SPFH120: 不就好了~ 05/17 17:34
SPFH120: 此條例立法緣由是因為,國人在找工作或是要去國外經商 05/17 17:38
SPFH120: 不少都需要良民證,而有些人犯的罪是相當輕微的 05/17 17:39
  我認為《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第2款及第7款的性質及語法是不同的, 不可一概而論。   最能釐清真相的辦法就是請原PO的朋友去申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再上來回 報就知道了。 ※ 編輯: taoist9999 (1.169.5.30), 05/17/2016 17:52:17 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受緩刑宣告,只要緩刑未經撤銷,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就不予記載此紀錄。」 七、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 ,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有期徒刑)之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之後,要五年之內(含五年 )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才不予記載此紀錄。」   所以第7款最快也要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逾五年,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書才不會有此紀錄。   這是我的看法,謝謝。 ※ 編輯: taoist9999 (1.169.5.30), 05/17/2016 18:04:57
justicesword: 該款修正係參酌日本立法例,從立法歷程來看,必須 05/17 18:29
justicesword: 執行完畢後經過五年才有不記錄的優惠。尚未五年縱 05/17 18:29
justicesword: 使執行完畢應該還是有記錄。 05/17 18:29
justicesword: 這一方面也是為了平衡美國駐華使領館的要求 05/17 18:41
silent328kn: http://i.imgur.com/qYSVZNL.jpg 05/17 19:16
silent328kn: 感謝大大 我看我朋友不用做了QQ 05/17 19:17
SPFH120: 瞭解,長知識了。 05/17 19:37
七、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 ,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我認為第七款兩個條件之間應該是省略掉一個連接詞「且」(即and): 七、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 ,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因為如果你用連接詞「或」(即or)的話,整句會不通順: 七、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 ,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 編輯: taoist9999 (1.169.5.30), 05/17/2016 20:15:33
justicesword: 還是可以去聲請看看,100元一份。 05/17 20:15
  可以申請看看 +1   記得上來回報。 ※ 編輯: taoist9999 (1.169.5.30), 05/17/2016 20:16:52
justicesword: 因為易服社會勞動是後來才加的,本來只討論易科罰 05/17 20:18
justicesword: 金。科科 05/17 20:18
  最早張慶忠提案的草案版本: 七、受刑之宣告得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者。   後來應該就是抄日本的立法例,另外再加上易服社會勞動,變成現在的版本: 七、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 ,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 編輯: taoist9999 (1.169.5.30), 05/17/2016 21:17:05
silent328kn: 感謝各位大大 近日會找我朋友一起去申請~萬分感謝! 05/17 2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