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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目前含我有兩個人已經到勞工局填寫一張單子, 說老闆未給付薪資 (另外兩個要等發薪日後,才可以確定有沒有給新) 勞工局是說 等發完兩次公文告知資方後 資方對於所說的薪水有問題會回復 如果資方還是不給薪水 那我們直接拿兩張公文去法院打民事訴訟 勞工局會自己做罰錢的動作 問題: (1) 其實有點搞不懂我們到底是檢舉還是申訴... 接下來是靜靜等公文,還是說要調解什麼的 (沒有讓我們選要調解這個選項) (2) 我們可以寄存證信函嗎?還是就等公文處理 (因為好像有什麼30天除斥期) (3) 勞基法80-1條: 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 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所以勞工局依照勞基法第27條,發出【限期給付】命令,雇主仍不付欠薪, 算不算80-1條後面所講的: 【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看了網路的教學還是不知道我們到底算什麼情況... 已經做好要打官司的準備,只是想要確認一下這樣的流程是否正確... 感謝願意回答的版友,如果有需要補充的地方,麻煩請提出來,會在做詳細說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9.165.7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466087091.A.F4C.html ※ 編輯: sky820812 (1.169.165.73), 06/16/2016 22:26:18
Hanbor: 主動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06/17 06:34
Hanbor: 或是已有走訴訟程序的準備就直接到地院去提告 06/17 06:35
Hanbor: 勞工局那邊沒辦法給什麼幫助的 若要申請勞工扶助才去找他 06/17 06:36
Hanbor: 們 06/17 06:36
sky820812: 好的,謝謝您的回答 06/17 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