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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本人於七月到某社團法人任職,這個月是第三個月。 但是本人於九月時向公司告知要請婚假,原本以為公司應該會基於勞基法予以八天婚假 但在這個月領到薪水後,發現這八天並沒有給薪。 本人於十月初向公司主管詢問,得到的回應是: 公司是根據非就業保險法予以薪資核定,也就是上幾天班給幾天薪資 但是因為考量年輕人結婚,願意額外給予五天薪資 問題: 社團法人就可以規避勞基法嗎? 這樣乍看之下好像有些道理,上幾天班給幾天薪水 但總覺得這裡面好像有甚麼問題 如果這樣不合理,我該怎麼跟公司爭取? 若是公司執意不予理會,我該向哪裡申訴?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34.254.16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476196409.A.7ED.html
a9301040: 勞工局,基本上跟法人性質無關,你通常都是勞工 10/12 16:59
a9301040: 找勞工局就對了...勞基法/勞退/勞保各種權利你都有 10/12 17:00
a9301040: 但要有離職準備就是QmQ 10/12 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