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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目前於現在的公司已服務滿3年,最近欲向公司提離職, 但公司要求我繳交過去這2年來的所有的教育訓練費及出差費用, 我表明,當初參加教育訓練及請領出差費用時,當下與之前並沒有簽訂任何契約, 但公司說當初進公司的時候,公司規章就有寫明,員工離職時,必須將離職前2年的 教育訓練費及出差費用全數繳回,方可離職?但受訓前及出差前並沒有簽名相關文件。 若依公司所說,是否我必須將全數費用繳回,才可離職?如果直接離職,公司可以告我嗎 另外從我到職日起至今日,公司並沒有保足額勞保及6%退休金,即所謂高薪低報 (薪資條有保存近1年的明細) 我是否可以向勞工局檢舉,以公司違反勞基法要求終止契約並請求公司給付資遣費?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0.183.15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487769394.A.D72.html
a9301040: 規章就是工作規則,公司有報勞工局核備?如果沒有那個就 02/22 23:03
a9301040: 是廢紙一張;可以檢舉 02/22 23:04
iscu: 讓公司告吧 多半會被法官噴 02/24 0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