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wowowa: 記得公同共有沒辦成分別共有就不能動 03/03 15:06
→ wowowa: 如果要動的話 繼承是一定要處理的 03/03 15:07
推 taoist9999: 民法第828條第3項: 03/04 00:35
→ taoist9999: 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 03/04 00:35
→ taoist9999: 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03/04 00:35
→ a9301040: 原PO應該是指在公同共有下,將阿公潛在應有部分移轉給他 03/04 01:43
→ zo6596001: 昨天去問律師,好像真的要把所有人找來簽名才能贈與... 03/04 13:03
→ zo6596001: 二十幾個人是要怎麼簽啦!!強制執行又對老人家太殘酷 03/04 13:07
→ taoist9999: 別傻了,其他二十幾個人會贈與給你不動產? 03/04 21:40
→ taoist9999: 就算他們願意,光找人就很難找到人了。 03/04 21:40
→ taoist9999: 另外,實務上是不能將所有權人公同共有之潛在應有部分 03/04 21:42
→ taoist9999: 移轉給他人的,除了繼承之外。 03/04 21:42
→ taoist9999: 即公同共有關係未終止前,部分公同共有人不得處分其潛 03/04 21:44
→ taoist9999: 在應有部分。 03/04 2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