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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各位版友好 我家是五層樓公寓的四樓,在97年左右因五樓住戶稱漏水,當時樓上先行自己找廠商修繕 樓頂,然後再到法院請求1-4樓住戶共同支付修繕費用,當時法院考量樓上住戶當時在樓 頂有搭違建(告之前樓上住戶先自行拆除,然後修繕屋頂),所以判決1-4樓支付應付金額 二分之一,5樓負責二分之一。 問題: 最近5樓住戶又說樓頂漏水,又告到法院要求大家付錢,想請問大家,雖然大家都不希望 住家漏水,可是遇到這種情形到底到法院要怎麼處理比較好? 家人擔心的是假如八,九年後又發生這種情形,不是又要跑法院一次? 先感謝各位幫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8.177.14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492358283.A.53C.html
NaTaO3: 住戶先立個公約吧 04/17 01:24
enterpirse: 頂樓屬公設,住戶本就要共同維護 04/26 1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