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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家父與好友一起到上海生意失敗,雙方都賠錢,對方想拿回投資金,因此告上法庭(民事),最後裁定不賠,合作期間也完全無簽下任何文件或是本票。 但現在對方找了疑似討債公司的人三番兩次的按門鈴說要把錢要回來,因為平時大家都在上班,只有阿公阿嬤在家,阿嬤下樓請他離開,被說了「下次在來會帶小弟,沒這麼齁甲睏」之類的話。 後來對方也跑來我上班的地點找我,我表明此事與我無關,對方就說是被委託處理的,想養「好意先提醒我,如果我不處理,可能會有一些後續的動作」。 剛剛去了警局詢問,因為是民事的,所以他們不能干涉,關於三番兩次按電鈴被恐嚇的事,警察先生也說沒有證據,無法幫我們備案,請我們直接報警,或者是錄音,不然就是當下直接報警。 問題: 平日只有兩老在家,完全不會使用手機,按照警察所說必須提供錄音檔,只能等對方來的時候才報警,但警察來了討債公司應該也跑了,只能白白被恐嚇? 討債公司來了兩三次都是不同人,如果是到我上班地點騷擾,對方找的雖然是討債公司,但在我有錄音檔案的前提之下可否直接向對方提告? 小妹早上被恐嚇過現在好害怕,腦袋還不是很清楚,加上手機排版,請見諒,感激感謝各位大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8.0.11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494389090.A.CDA.html
jaannddyy: 1.是的 2.騷擾?那不是恐嚇 05/10 12:12
jaannddyy: 恐嚇就是預告生命身體等等法益侵害,例如:可能會有一 05/10 12:15
jaannddyy: 些把你手腳砍斷的動作,可能會有一些把你家燒毀的動作 05/10 12:15
jaannddyy: ,光後續的動作太籠統 05/10 12:15
ashinmi: 感謝j大回應,抱歉表達能力不佳 05/10 12:18
ashinmi: 了解了,法律常識有點不太夠,謝謝J大幫我解惑,目前是 05/10 12:22
loveloser: 我媽出門前也都會提醒我過馬路要小心不要被車撞 是恐嚇 05/10 12:38
loveloser: 嗎? 05/10 12:38
jaannddyy: 這個可以從前後語意很明顯推斷,完整的錄音很重要 05/10 12:41
MELOEX: 錄音 錄影 買部監視攝影機的花費應該還可以吧 05/10 12:54
ashinmi: 謝謝M大跟J大提醒:),我們是大樓備有監視器,不過警方 05/10 13:06
ashinmi: 表示錄影無聲無法當證據,我會在尋找適合長輩使用的錄音 05/10 13:07
ashinmi: 回l大,我認為家人的提醒跟陌生人的提醒不同,但還是謝 05/10 13:08
ashinmi: 謝您的舉例 05/10 13:09
jaannddyy: 推薦你警方使用的密錄器 體積小易配戴 05/10 13:17
jaannddyy: 盡量不要拿東西出來拍 易激怒可能當下有暴力行為 05/10 13:18
a9301040: 錄到的話有機會使用加重條款 05/10 13:29
iscu: 現在專業討債的通常不會落人口實 就是騷擾騷擾 05/10 13:59
iscu: 準備這些東西用處多半不大 05/10 13:59
pajero: 這不是恐嚇喔! 05/10 14:23
a9301040: 遊走邊緣就看能不能抓到一些問題囉 05/10 15:38
jaannddyy: 他們既然不敢做違法的事情,那也就沒什麼好怕的,隨他 05/10 17:43
jaannddyy: 們去吧 05/10 17:43
ansinlee: 安裝監視器就能順便安裝收聲的麥克風 05/10 18:10
ansinlee: 只是要注意收音品質就是了 現在監視器主機都能收聲了 05/10 18:12
ansinlee: 只是遇到這種 通常很無奈就是了 05/10 18:13
a9301040: 其實他們說的話,綜合是有機會的,總之看證據質量而已 05/10 18:57
lu0713: 有借據,本票,債權憑證....等等那才叫民事糾紛。什麼都沒 05/11 09:07
lu0713: 有 ,是恐嚇取財了。 05/11 09:07
jaannddyy: 不認為如此 那些是債權證明 05/11 09:34
jaannddyy: 是不是恐嚇 要看有沒有該當恐嚇的構成要件,有無民事 05/11 09:36
jaannddyy: 糾紛並非所問,即使有本票,也可以構成恐嚇罪 05/11 09:36
MELOEX: 即使有本票 威脅不還錢就斷人手腳也是恐嚇 05/11 11:17
MELOEX: 要件在行為 無關債權阿 05/11 11:18
anyway: 沒證據也能告,但是對方否認,很可能不起訴,白白浪費時 05/21 15:26
anyway: 間,所以建議有證據再告。 05/21 1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