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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前情提要:(可忽略不看,直接跳重點) 朋友因為跟男友身處兩地(台灣、香港),所以平常見面相處的機會不多, 男方大概是女友不在身邊,加上有些許的控制慾, 每次朋友無論要做什麼事,都先要跟他報備。 (連在家也要開視訊,還是拍背景給他查證的程度) 結果前不久男友傳訊息給她,沒馬上回, 男方就說受不了她,提了分手。FB退好友,line也封鎖。 然而過了幾天,男方可能後悔自己一時衝動,便又傳訊息給女方說要復合。 但女方也漸漸的受不了自己處處受控制,要出門還要報備的生活, 既然人家都主動要分手,對自己又何嘗不是一種解脫。便拒絕了男方復合的要求。 重點來了: 朋友與男友兩人交往期間,因為薪資證明問題,曾用男方的名義購得一部機車, 但,是由女方在支付價金。 分手後過沒多久,女方下班時發現機車失竊, 但由於不是車主(名字非登記在她名下),除非拿到委託單,否則也不能報案。 當然,女方也有懷疑是男方請家人或朋友用備份鑰匙牽走, 但幾經詢問後男方無任何回應。 因此想請問: 1. 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之竊盜罪,是財產的監督權。機車雖非登記在她名下, 但動產是交付主義,朋友為該機車之直接佔有人,可否在 這種非車主,又無委託書的狀況下報失竊協尋嗎? 2. 又如果真的查到是男方託人把機車騎走,有辦法申請改登記在朋友名下嗎? P.S 無行照,機車貸款又是在超商繳,單據並無留下... 還請各位先進幫忙指點,感激不盡...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8.89.6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497873453.A.CC9.html ※ 編輯: kobeisme (36.238.89.63), 06/19/2017 20:29: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