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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文有點長 可以看我下面的重點整理) 我是大一生 住在學校裡面的宿舍 目前宿舍有3名室友 與我 總共四人 6/9~6/12 是我們第一次選課的日期 (你想修你都可以填 但是超過人數要抽籤決定) 6/15公開抽籤結果 此時我的課如下圖 http://i.imgur.com/Yzotsxw.jpg
6/16 第二波選課開始 此時的選課是以先搶先贏 此時我加選到了網際網路與法律以及體育(足球) (無圖,但IP紀錄顯示我的確有選到這些課) 因剛好要期末考 所以畫面我沒關 直接敢去上課了 6/16 晚上我覺得很無聊 想在確認一下課表 赫然發現我的 "網際網路與法律" "電子學實習" "台灣電資產業論壇與工程倫理" 均被人惡意退選 http://i.imgur.com/YU2UeGK.jpg
起初我以為是系統問題 經過電算中心確認後 發現退選的IP為我在宿舍電腦的IP 且退選時間為 上午9點17分22秒(網際網路與法律) 上午9點17分30秒(台灣電資論壇與工程倫理) 上午9點19分36秒(電子學實習) 室友以下用A B C代稱 我本人於上午9點10分56秒出宿舍大門(監視器出大門時間) B C於上午9點12分44秒出宿舍大門(監視器出大門時間) A在上午9點15分左右醒來去上廁所(監視器左邊走廊) (我們的房間還剛好是死角 照不到有沒有人進出我們房間) 如果我被退課的IP為我自己的電腦 那證明說我 B C均有不在場證明 嫌疑人可以合理懷疑是A A在我電子學實習被退掉後(上午9:19:36) 過五秒馬上加選進來這門課(上午9:10:41) 此舉也非常的巧合 因此也列為合理懷疑是A 以下重點整理 我 B C 在9:17~9:19都不在宿舍裡面 但是被退課的IP卻是我自己宿舍的電腦 此時在宿舍的人只有A(嫌疑一) 我的兩門通識被惡意退選 一門實習在被惡意退選後 A在5秒後立即加選上這門課(嫌疑二) 我通報教官 並跟教官說明 教官當天幫我調查 並把A叫到教官室詢問了5至6個小時 A始終否認到底 隔天我向教官請我傳話給他們的父母 如果A的家長願意來學校了解狀況 並且願意讓A跟我道歉並和解賠償 我願意接受 否則我一律採取法律途徑 對方家長問A A一樣始終不承認 並請教官向我轉述 對方家長:那就走法律途徑 但是你如果敗訴 我要反告你誣告 事情的經過大概就是這樣 問題: 請問這種事件 我能夠以那些罪名定他的罪呢 我目前所知道的為 侵占 妨害電腦使用 偽造文書 但其實這件事情也只能合理的懷疑 並沒有直接的證據 但是其中證據有相當多的巧合 不過不管如何 我是確定要提告了 因為我無法讓一個始終不承認自己做錯事情的人能夠安然無事 想給他一個教訓 希望各位能給我一些意見或是建議 先謝謝各位看完我的文章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Sent from JPTT on my Xiaomi Redmi Note 4.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6.104.93.20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498304695.A.F6A.html
a9301040: 你又無須指明人犯,只需向警察報案,說明客觀事實,誰 06/24 21:07
a9301040: 犯案跟你無關,警察的事。倒是你要保存電腦吧,也許會 06/24 21:07
a9301040: 用到,但案子太小就是 06/24 21:07
taoist9999: 你所得到的教訓應該是把電腦瀏覽器紀錄刪除,並且把電 06/24 21:09
taoist9999: 腦加密。 06/24 21:09
taoist9999: 告訴,申告犯罪事實,並提起追訴犯罪之意思表示。 06/24 21:10
taoist9999: 無須指明犯人及犯罪之罪名。 06/24 21:11
taoist9999: 如果你有客觀證據,加上並沒有指明一定是A犯罪的話, 06/24 21:12
taoist9999: 成立誣告罪的機率也不大就是了。 06/24 21:12
taoist9999:   06/24 21:13
taoist9999: 目前最重要的是保全證據。 06/24 21:13
taoist9999: 電算中心退選的時間及IP紀錄,還有宿舍監視器畫面。 06/24 21:14
BabyRismy: 滑鼠跟鍵盤上應該有行為人指紋 不過你有保全起來嗎 06/24 21:17
purplebfly: 妨礙電腦使用罪 06/24 22:48
pfii1997119: 糟了,因為事發當初是星期五,我一直以為是系統問題 06/24 22:52
pfii1997119: ,所以就繼續使用我的電腦鍵盤滑鼠。 06/24 22:52
pfii1997119: 星期一去找電算中心,大概了解之後我回去有問室友, 06/24 22:52
pfii1997119: 室友給我的感覺像是沒做,那時我選擇相信我室友。 06/24 22:52
pfii1997119: 星期四我考完期末考我還是覺得很奇怪,我去申報教官 06/24 22:52
pfii1997119: 室。 06/24 22:52
pfii1997119: 我鍵盤滑鼠從上星期五使用到這星期五,這樣還查得到 06/24 22:52
pfii1997119: 指紋嗎? 06/24 22:52
iscu: 查指紋不是說查就查 06/24 23:24
justicesword: 指紋痕跡一般只能留三天 06/25 00:02
littmany: 這個不會有任何誣告問題,就算錯怪任何人也一樣,直接 06/25 00:40
littmany: 提告刑事,無須擔憂 06/25 00:41
littmany: 這件事情是事實,誣告絕對不可能成立,就算你有指名他, 06/25 00:43
littmany: 也不可能成立誣告,請安心提告 06/25 00:43
littmany: 證據已經很充分了,何況均非捏造,對方100%蹲苦窯,且你 06/25 00:54
littmany: 不用擔心誣告問題,請自行google即可放心 06/25 00:54
littmany: 如果沒有五秒加選,法官可能會認為罪證不足,但對方五 06/25 00:57
littmany: 秒加選,如果又是同房間的IP,就是人員在現場的證明,法 06/25 00:58
littmany: 官100%定罪,態度這麼差,無須考慮和解 06/25 00:59
littmany: 因此,1. 誣告絕對不可能成立,2. 只要加選IP在房間內 1 06/25 01:01
littmany: 100%定罪 06/25 01:01
iscu: 根據原po的描述 證據有點不充足 06/25 07:13
iscu: 他只能證實A在宿舍,可是不能證實A是否在房間內 06/25 07:14
iscu: 更不能知否是否有宿舍其他人進入房間內...... 06/25 07:14
iscu: 就算過濾出來只有A在房間,怎證實不是其他人或原po遠端連回?? 06/25 07:19
iscu: 建議原po還是學點教訓做好資安防護~ 這次幸好只是小事 06/25 07:21
CCWck: 退課後對方剛好加課 這個證據很充足吧 06/26 00:53
samnpc: 是否充分,還是要看法官 06/26 17:53
aventis: 如果加選ip在房間內,那就是死豬囉 06/28 13:06
yanginru: 你能確定不能是A和其他第三人在宿舍房間內嗎?又或是遠端 06/30 01:52
yanginru: 再來5秒加選是可以很懷疑,但是一定100%嗎?沒有巧合? 06/30 01:53
yanginru: 單獨這樣看看我想抗辯狀一定可以很精采.... 06/30 01:53
yanginru: 除非他在妳電腦退完後,在使用同台電腦登入加選,不過5 06/30 01:54
yanginru: 秒不可能,應該是兩台電腦使用....只要有合理疑點,無罪 06/30 01:55
yanginru: 推定,罪疑惟輕,檢察官是否起訴都還兩說.... 06/30 01:55
hieigo: 提醒你時間打錯了 07/02 1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