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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著作權法第58條 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 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除下列情形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 一、 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 二、 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 三、 為於本條規定之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 四、 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 另外相關函示:智著字第0950001529-0號 (前略) 三、又著作權法基於公益考量,定有許多合理使用的條文,其中針對建築著作, 在第58條規定,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 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除(一)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二)以雕 塑方式重製雕塑物。(三)為於本條規定之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 (四)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 之。換言之,如果在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建築著作以前述4款方式 以外的方式利用著作時,利用人都可主張合理使用而不必經過授權。 假設,小弟經過一間老郵局或老機關,想翻拍照片/明信片送給親朋好友 或者是拍攝寫部落格/分享在LINE群組(通通不收費) 依照上述條文我應該不用經過誰的授權 只是最近有人提醒我,如果老車站/老機關/老郵局上面有該機關LOGO 我就不能這樣子做,因為上面的LOGO/機關名稱,受「商標法」限制 問題: 請問這種狀況是否就不能夠這樣子做呢? 可以我常常看到台北車站/中正紀念堂印成明信片賣啊~~(我還不是賣,是贈送) 上面也有LOGO或者是「自由廣場」等足以辨識的資訊啊 想請教熟悉著作權法的各位,謝謝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當然是戰。 只是和你剎亞不同,如今在單對單的最強決戰裡, 我白愁絕不乘人之危。 我會堂堂正正把對手擊敗, 而這就是我白愁給我大哥白正的承諾。 海虎爆破拳。出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2.235.97.16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499530652.A.081.html
CCWck: 你如果不是用在商品或服務 應該沒問題 07/09 00:19
lifestream: 剛剛還看到印台鐵LOGO的老火車頭在賣...好疑惑 07/09 00:49
CCWck: 也沒什麼好疑惑 說不訂人家有授權啊 07/09 00:51
jaannddyy: 商標與著作是不同的東西 07/09 2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