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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車禍發生日期: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2017/7/10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我方四肢擦傷有叫救護車也有醫院驗傷 對方小拇指擦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當下有報警 現場無破壞 交通大隊丈量 事後警局做筆錄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對方說已經出險 有保第三責任險 我已經聯絡保險辦理員明天會處理出險 五、事實經過: 我方騎機車一般道路直行 對方機車要左轉 直接從車陣中衝出 直接撞向我的車頭後雙方犁田 雙方速度皆不快20-30 六、問題: 車子損傷部分我已經送車行估價還沒維修 但其他的損失 例如鞋子(新鞋剛穿第二次) 以及手機放在車廂撞擊螢幕破裂 還有我下週要去其他縣市讀書 車子還不能維修這段時間的交通費用 如果我想要求當地租一台代步車 這些要求都是合理的吧? 另外是否可以要求精神賠償金? 這樣的案例大概怎麼抓賠償金額? 先感謝各位幫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5.42.16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499687892.A.456.html
lu0713: 初判表怎麼寫? 07/11 07:22
GARY4242: 這樣也要精神賠償,會不會想太多 07/21 2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