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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有點多, 已簡化. 還請有專業知識的板友或是相關經驗的前輩們給予指點. 萬分感謝!! 人物: A: 從事補教業, 是某間文教機構負責人, 同時也是債務人 B: 資金出借債權人, 也就是本人 CDE: 資金出借債權人 狀況描述: A告知欲要收購另外一家同業, 缺資金, 希望能借調周轉. 並提供了他名下文教機構的105年損益表(經會計師認證)以及營業登記. 不斷告知信用良好, 機構金流正常, 同時給付適當利息, 與B相約於5/1碰面簽署借款契約+本票 簽署後, B於5/3發現, A的文教機構已在4/22被註銷, 該地址則在 4/28被另外一間文教機構登記並營業. 也就是簽約日前, A名下的文教機構已易手他人. 他已無正常收入來源. 數日後, A在約定還款的時間, 沒有還款, B間接得知, 原來還有朋友CDE也出借A資金並從LINE對話得知A其實是跟民間借貸, 高利息導致周轉不過來, 所以不斷的借錢. 想請問的是, B可以告A詐欺嗎?? 會不會被歸類到假性財產犯罪案件?? 詐欺罪的定義,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而A符合 一、告知借款起因係為近期與朋友合作收購其他家,而有短期週轉的需求,乃虛構事實。 (現實上並無收購其他家之計劃,而是因積欠民間高利貸借款而導致周轉需求) 二、被告使用傳遞與事實不符的資訊之行為,掩飾事實等手段(沒有告知名下的文教機構已結束營業, 還以文教機構為由, 令B取信)。其施詐行為令原告陷於判斷上的錯誤,出借周轉資金致使財產損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00.208.18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502354075.A.200.html
beniwu: 我不知道我理解對否 詐欺罪有個成立要件 就是「財產處分」 08/10 16:44
beniwu: 也就是說 B在給錢時必須理解這錢給出去就拿不回來了 即財 08/10 16:44
beniwu: 產處分 而在這案例裡面 似乎這個要件會有問題 如我有錯誤 08/10 16:45
beniwu: 還煩請其他大大補充更正 08/10 16:45
justicesword: 處份財產無誤 08/10 16:52
jaannddyy: 會被規列於假性,不過你還是可以試試 08/10 16:52
a9301040: 沒有,但你還是可以告 08/10 18:33
core168: 可以確定的是錢拿不回來了QQ 08/12 11:19
samnpc: 每個借錢的人都說自己信用良好,時間到就會還錢。 08/15 0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