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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在六月中與雇主簽合約 有問題的合約內容包含 1.上班日倘若遇到企劃案乙方(雇主)必須全力配合在期限內完成, 甲方(勞工)不得藉詞拖延, 且個別同意放棄工資選擇補休. 2.自西元2017年6月24日至2019年6月24日止,活動企劃等相關業務因行政 人員不宜調度,如甲方擅自離職將影響團隊業務甚巨,特此約定甲方在 此期間不得擅自離職,若甲方中途離職將賠償兩年的雙倍薪資付予乙方,不得異議. 問題: 我目前想要離職,第2項內容要求要賠償兩年雙倍薪資 請問是否可以依照勞基法針對第1項內容主張此合約無效? (上網查到:勞工關於勞動基準法之權利應不得預先拋棄,勞雇雙方所為低於 勞基法所定標準之約定,應屬無效) 這期間雇主沒有對我做任何專業技術培訓,無培訓費用產生. 但勞基法15-1有說到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合理補償. 但雇主加班費沒有按照勞基法規定計算, 下班後/半夜也有line交代事件. 所以想問問看可否不賠償兩年雙倍薪資成功離職?(薪資22K) 如果雇主因為找不到下一位員工而要求賠償,我需要賠償嗎? 謝謝!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6.105.195.25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502730233.A.C21.html ※ 編輯: novia0823 (106.105.195.250), 08/15/2017 01:07:23
purplewind: 去問勞工局~理論上是違法的08/15 01:39
※ 編輯: novia0823 (106.105.195.250), 08/15/2017 01:41:47
iscu: 為何動不動就會想要自己離職呢 何不讓老闆自己想炒你 08/15 06:49
iscu: 準時上下班,下班不管公司的事...領多少薪水做多少事 08/15 06:51
iscu: 老闆發現不能以一檔十就會自己放手了 08/15 06:51
ls4444: 你就準時下班 下班後不看LINE 老闆受不了就會再找人了 08/15 10:37
iscu: 第1點看看就好...全力配合當然是指上班時間內 08/15 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