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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各位板上大德們好 小弟最近租房子有遇到一些問題 單憑自己的淺薄法律專業尚未能解決 故上版來借助大家的經驗和專業 1.如果因故提前與房東終止租約,且押金與房租均處理完畢 是否需要向房東收回租約呢?或者當場進行銷毀 因擔心如果沒有收回租約,房東事後又拿契約主張我沒有履行相關義務 以及租約上有我的個資(地址和家人電話等),擔心房東惡意散播 又若上述假設成立,即房東必須將租約交還給我 若房東不願意交還或聲稱已經自行銷毀或遺失(真實性未知) 我需要以書面寫下房東聲明租約已遺失或銷毀等, 故房東不得再按租約進行相關主張,或者惡意散播合約上承租方之個資 若有相關散播行為造成承租方後續紛擾(如精神,經濟上之損害) 房東應自負相關法律責任。 並約定如因本約所生紛爭,雙方同意以XX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因此所繳納之訴訟費、律師費均由違約一方負擔。 最後再由雙方簽字。 想問以上契約是否有法律上拘束力,又或者需要再補充些什麼呢 2.另一個是有關簽字的部分,與我進行碰面的都是A, A與我在合約上簽名時,都是簽B的名字,表示房子是B所有 那麼如果我與房東需要簽上述所說的房東不願繳還租約之聲明時 最後要簽字的話,應該請A一樣簽B的名字即可 還是也要連同A自己的名字也簽上去呢? 因為擔心A若只簽B,事後B表明根本不同意此事, 或者B表明A是無權代理進行此事, 擔心後續此聲明在法律上的效力會薄弱許多 以上幾點是我自己思考的地方,如有缺漏或者可以更完善的地方 再請大家協助,感恩您們 問題: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177.118.11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503679695.A.EFB.html
a9301040: 為何要還租約,那你的那份要不要還他? 08/26 01:05
sindyevil: 一 雙方簽解約協議就好,租約是否回收銷毀倒不一定。 08/26 07:36
sindyevil: 二 請b提供代理授權書,簽b自己姓名表明代理誰的代理人 08/26 07:45
sindyevil: 身份。 08/26 07:45
aj47000: 想要回租約的一個原因是,我們當時簽的並不是很正式的契 08/26 10:16
aj47000: 約,是房東拿一張紙自己寫的。但我自己疏忽了,當時只在 08/26 10:16
aj47000: 紙上留有我住家地址,卻沒有房東的地址,擔心資料外洩才 08/26 10:16
aj47000: 會想拿回 08/26 10:16
aj47000: 謝謝s大的意見,我也來找找範本:)) 08/26 10:17
yesohya: 要外洩妳家住址手機拍一下就好了 拿回有啥用 ? 08/26 17:01
Loom: 你想得很多,但房東會理你嗎? 08/27 18:10
Loom: 切結遺失以預防房東之後拿來主張法律權利, 這個做法無效 08/27 1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