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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多年前我弟一時失慮偷取同事的錢財約新台幣1500元,後來對方原諒他, 我弟歸還贓款外有多給了一些聊表歉意,對方也不再追究沒有報警,但現 在因為某些緣故對方又到警局對我弟提告竊盜了。 問題: 對於竊盜的部分,我弟覺得他有做過應該受罰,目前希望可以爭取緩起訴, 但事隔將近四年,當時也沒有寫下和解書,只有該同事與另一個同事的對 話紀錄有寫到「當時我是原諒他的 沒有報警處理」請問這樣能算當時和解 的證明,爭取緩起訴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懇請提出需補充之 處,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0.249.13.8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504145305.A.92A.html
a9301040: 該同事可當證人,對話可當證物 08/31 13:20
GARY4242: 已經過了追訴權時效了吧 08/31 23:07
yesohya: 四年一定沒過 沒這麼短的 09/01 00:24
SYLVESTRAL: 刑事程序和解只能讓檢察官觀感好一點 09/01 23:53
bsjimmy: 追訴期過了吧 刑事的比較短 09/03 18:52
bsjimmy: 還沒過 不好意思 非告訴乃論的比較久 09/03 18: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