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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1.8/17開始任職於一家公司,8/31老闆說我不適合要我離職 2.8/17~8/31只休23與28兩天,每天上班時間從早上10:30到晚上22:00 3.每天都沒有準時下班,22:20才離開公司 4.中午晚餐吃飯時間只有10分鐘,吃太慢會被老闆瞪 5.薪資是21009,他付我21009*15/30 6.沒有開非自願離職證明 7.該公司沒有設置打卡鐘,所以我沒有上班紀錄,證明我有上班,薪水是當面給我 也沒有證明 8.老闆沒幫我保勞健保 問題: 1.根據一例一休,老闆是否要再補我兩天假,這兩天折算薪資是多少? 2.如果我要算加班費,他每天應該要再給我多少加班費? 3.沒有保勞健保,我可以採取什麼行動讓他付這筆錢? 4.因為他沒有設置打卡裝置,也沒有勞健保,薪資也不是轉帳 我該如何證明我在那邊上班?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9.212.12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504654578.A.337.html
bear753951: 哇,每天快12個小時給最低薪資,這啥鬼 09/06 09:55
neverseveral: 前三條跟勞工局申訴就可以,問題是…你要怎麼舉證你 09/06 10:37
neverseveral: 在這上班過?有同事願意挺你嗎?建議你先蒐集證據再 09/06 10:37
neverseveral: 告發 09/06 1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