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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上週六家人的車子與公車擦撞,無人傷亡。事發後已去警局做筆錄。 筆錄後警察以「剪下」「貼上」的方式取走行車記錄器的檔案, 當下家人是有反應要用「複製」「貼上」的方式。 問題: 行車記錄器檔案屬於個資,目前想要去跟警察取回檔案。 請問警察是否有理由可以不提供? 如果警察不願提供,我們可以如何告知警察取回檔案? 謝謝。 先感謝各位幫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40.128.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504752335.A.48E.html
pcaramel: 我認為可以要回.我們的行車紀錄器警方也是以複製存檔, 09/07 23:10
pcaramel: 自己一定要留存阿,怎麼可以把我們的東西取走呢 09/07 23:11
carmeloeat: 我也有想過,如果無人傷亡,那依行政程序法46條,當事 09/07 23:33
carmeloeat: 當事人有權複製檔案。但若有人傷亡,變刑事案件,那 09/07 23:34
carmeloeat: 那檔案就變證據,為得扣押之物,不知能不能留存… 09/07 23:35
haseyito: 謝謝兩位。 09/09 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