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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因為下屬犯錯,雇主說未盡監督之責要降我職,我可以不接受。並跟公司抗爭 嗎? 引用勞動基準法第14條規定。公司之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權益之調動,《勞 動基準法》第14條規定,自知悉其情形(得知調動或降職)之日起,於30日內不經預告逕行 終止勞動契約,並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向公司請求給付資遣費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0.61.66.4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504858513.A.7AD.html
yesohya: 妳的勞動契約怎麼說? 09/08 16:16
neverseveral: 你們公司是以獎金的名義發主管津貼嗎?你認為你有 09/08 22:27
neverseveral: 盡督導之責,但是無法阻止屬下犯錯,那就跟公司提出 09/08 22:27
neverseveral: 異議!如果你真沒盡到主管的職責,又要跟公司吵這 09/08 22:27
neverseveral: 個,下一個找你的可能是公司的法務了 09/08 2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