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neverseveral: 1. 不合理,你們雙方已經合意舊約於8/24結束,之後 09/08 23:00
→ neverseveral: 的收費方式應以雙方合意為準,他提出一天500,你可 09/08 23:00
→ neverseveral: 以不同意,馬上搬走或繼續與他協商。 09/08 23:00
→ neverseveral: 2. 該條款是指退回預繳租金,並沒有說不扣押金,態 09/08 23:02
→ neverseveral: 度好一點跟他商量看看,有退你賺到,沒退正常 09/08 23:02
這是根據租屋經驗板上板友的回覆所理解
未為先期通知而逕行終止租約者要賠一個月,即有做到先期通知者不用賠
不過我理解的「一個月前」是以告知日起算一個月
但有板友告訴我,應以租期的一期為計
如於8/9~9/8期間通知,就是要付到下個月的9/9~10/8才算
我對此也稍有疑惑,那麼假使8/10即通知,也是要付到10/8,這樣不就將近兩個月了?
→ mimily0504: 到期不搬離違約金1倍, 到遷讓日為止, 房東應該收534元 09/08 23:20
→ mimily0504: /日, 你說要搬又沒說哪天要搬 :~ 09/08 23:23
這確實是我的疏忽,沒說清楚日期;當時是說我找到就會搬走,但因為不確定何時能
找到,所以沒給確定的日期。本來以為當期結束(9/8)之前就能找到,不過不太順利
→ sindyevil: 到期後租約不是你說了算 09/09 08:01
問題是先前未談妥,那何時算到期?9/8?9/24?10/8?@.@
也回報一下現況
當晚與房東協商
房東認為我付到9/8,此後我要以日租算的話,每多一日他要按日租算收500,我不願意
而且當天稍早第一次談時,說他日租的話就是500
此時一開始也是說500,後又改口說本來應是1200,算500已經很優待
問題是我要以月租計,照原約走先再付一個月他也不要
叫我趕快搬,他不要讓我再住下去
並堅持一般提早解約就是要扣兩個月,不然押金是幹嘛用的(扣好扣滿?)
不然就要我當天搬走(晚上十點多才重新聯絡到他,之前數度打電話未接也不回電...)
一直到後來我說內政部有規定最多就是扣一個月,才說那就一個月
最後同意以月租/日數算,每天付明天的份
但最多僅一個禮拜,限我一個禮拜內快快搬走(我也想啊)
押金扣一個月+電費
雖然最後談到比較能接受的方案了,但談起來非常累人
我自認態度並未失禮,一直都好好地問,
也並未說他任何不是(租期另有一些狀況先不表)
房東卻一直火氣很大,一開始嫌煩不想談、暴怒說我欺負他
(但我只是要問怎麼匯款而已,沒先兩邊同意我要怎麼辦....
等拖過當日變成我未付租金,不是讓他又有話柄
他有兩個月押金 + 租約上還另有乙方(我)的保證人....)
又不時夾雜各種情緒用詞,說法也三翻兩翻,一下同意一下變卦,讓我相當無所適從
不過暫時就是這樣了吧......
還要找房搬家,時間緊迫(尚未找到),就先不詳述了
還是謝過各位指教的大德
我以為條文寫得很明朗了,原來跟自己想的都不一樣
也是我太晚處理,才會搞成這樣
又學了一次教訓
※ 編輯: soulfaker (1.164.26.222), 09/10/2017 07:59:30
推 neverseveral: 你如果是繳下個月的房租,並提出再下個月不續住, 09/10 14:37
→ neverseveral: 那房東只能扣一個月押金當違約金;但是你當下表明要 09/10 14:38
→ neverseveral: 搬,按常理認知為這期到期即不續租,本來就要扣兩 09/10 14:38
→ neverseveral: 個月押金並付清水電雜支。你跟房東說內政部規定只 09/10 14:38
→ neverseveral: 能扣一個月,反而有誤導之嫌。 09/10 14:38
→ mimily0504: 我覺得就像你講的, 你太晚處理了, 找不到房子要多住 09/10 21:49
→ mimily0504: 要多住幾日也要先講, 必竟找的順不順只有你自己知道 09/10 21:52
→ mimily0504: 房東只知道你租金繳到幾號, 而且說不住了. 09/10 2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