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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我於8/9遷入現居處套房,預付了8/9~9/8的租金8000和16000的押金 但住沒幾天就發現與房東所稱的「非常安靜」不符 試著忍耐了一陣子還是覺得太吵,於是欲提前解約 租約採用崔媽媽基金會版,關於提前解約的條文如下: - 第十條:提前終止租約 甲乙雙方得於期限屆滿前,提前終止本租約,但提出之一方應於一個月前通知 他方。一方未為先期通知而逕行終止租約者,應賠償他方相當於一個月租金金 額之違約金(最高不得超過一個月)。 前項之終止租約者,甲方若有已預收租金,應返還予乙方。 於8/23以LINE告知房東太吵了我要搬,房東8/24回覆表示OK 對以上條款的理解,於租屋板詢問過,認為是「未早一個月先期通知者」才要罰 一個月租金,若早一個月通知就不用罰。 通知後未與房東進行其他協商,今本月租期已屆,尚未能找到滿意的房子。 本想請房東寬限幾日,但房東今天才說,多住的日子每一日要以500計。 但本間套房月租8000,以30日計一日也該是267;之前都未提,現在才突然 漲到近兩倍,我認為不合理。 因談話中斷,尚未討論到其他方案及押金返還的部分。 問題: 1. 我若主張多住日數以月租金/日數計算、依日補足,是否合理? 2. 可否主張房東日租金500的要求未載明於租約且未事先告知不合理? 如果日租金500,那月租難道是15000.....且租約打的又不是日租   租約上同一般情況,講租金的部分也有「甲方不得任意調整租金」字樣,但當然 並非指以日計 3. 本來是希望儘早找到儘早搬,若未能住滿離通知日(以8/24房東確認計)一個月 (~9/23)就只好認賠給他扣一個月(房東不似有協商餘地的人)。 若我多支付9/9~9/23的租金(剛好15日=4000),滿足「先期一個月通知」的條件 可否主張房東應退還全額押金(兩個月)? 4. 承3,若此方案可行,若我於9/23前遷出,但租金已付到9/23 是否房東不能主張我提早遷出應扣一個月?(假設人搬出,就讓房間空到9/23) 另,若此方案可行,假設9/10遷出,房東是否得主張收取9/10~9/23的電費? (沒有獨立電表,是以整棟/人頭計) 5. 或是,若我今日仍支付下一個月(9/9~10/8)的租金,但不住到期滿 可否主張多住日期以月租金/日數(267)採計,剩餘日數應予退還?   (租約上「甲方若有已預收租金,應返還予乙方」之文字) 但有些擔心這樣錢在房東手裡,他不會依約退還..... 還是說租約上僅說房東應退款,但未載明採計方式,就只能任由房東認定? 如以上敘述/理解有誤或有所不足,還請告知需補充之處。 先謝過諸位願提建議或意見的大德。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4.26.22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504870898.A.26F.html
neverseveral: 1. 不合理,你們雙方已經合意舊約於8/24結束,之後 09/08 23:00
neverseveral: 的收費方式應以雙方合意為準,他提出一天500,你可 09/08 23:00
neverseveral: 以不同意,馬上搬走或繼續與他協商。 09/08 23:00
neverseveral: 2. 該條款是指退回預繳租金,並沒有說不扣押金,態 09/08 23:02
neverseveral: 度好一點跟他商量看看,有退你賺到,沒退正常 09/08 23:02
這是根據租屋經驗板上板友的回覆所理解 未為先期通知而逕行終止租約者要賠一個月,即有做到先期通知者不用賠 不過我理解的「一個月前」是以告知日起算一個月 但有板友告訴我,應以租期的一期為計 如於8/9~9/8期間通知,就是要付到下個月的9/9~10/8才算 我對此也稍有疑惑,那麼假使8/10即通知,也是要付到10/8,這樣不就將近兩個月了?
mimily0504: 到期不搬離違約金1倍, 到遷讓日為止, 房東應該收534元 09/08 23:20
mimily0504: /日, 你說要搬又沒說哪天要搬 :~ 09/08 23:23
這確實是我的疏忽,沒說清楚日期;當時是說我找到就會搬走,但因為不確定何時能 找到,所以沒給確定的日期。本來以為當期結束(9/8)之前就能找到,不過不太順利
sindyevil: 到期後租約不是你說了算 09/09 08:01
問題是先前未談妥,那何時算到期?9/8?9/24?10/8?@.@ 也回報一下現況 當晚與房東協商 房東認為我付到9/8,此後我要以日租算的話,每多一日他要按日租算收500,我不願意 而且當天稍早第一次談時,說他日租的話就是500 此時一開始也是說500,後又改口說本來應是1200,算500已經很優待 問題是我要以月租計,照原約走先再付一個月他也不要 叫我趕快搬,他不要讓我再住下去 並堅持一般提早解約就是要扣兩個月,不然押金是幹嘛用的(扣好扣滿?) 不然就要我當天搬走(晚上十點多才重新聯絡到他,之前數度打電話未接也不回電...) 一直到後來我說內政部有規定最多就是扣一個月,才說那就一個月 最後同意以月租/日數算,每天付明天的份 但最多僅一個禮拜,限我一個禮拜內快快搬走(我也想啊) 押金扣一個月+電費 雖然最後談到比較能接受的方案了,但談起來非常累人 我自認態度並未失禮,一直都好好地問, 也並未說他任何不是(租期另有一些狀況先不表) 房東卻一直火氣很大,一開始嫌煩不想談、暴怒說我欺負他 (但我只是要問怎麼匯款而已,沒先兩邊同意我要怎麼辦....  等拖過當日變成我未付租金,不是讓他又有話柄  他有兩個月押金 + 租約上還另有乙方(我)的保證人....) 又不時夾雜各種情緒用詞,說法也三翻兩翻,一下同意一下變卦,讓我相當無所適從 不過暫時就是這樣了吧...... 還要找房搬家,時間緊迫(尚未找到),就先不詳述了 還是謝過各位指教的大德 我以為條文寫得很明朗了,原來跟自己想的都不一樣 也是我太晚處理,才會搞成這樣 又學了一次教訓 ※ 編輯: soulfaker (1.164.26.222), 09/10/2017 07:59:30
neverseveral: 你如果是繳下個月的房租,並提出再下個月不續住, 09/10 14:37
neverseveral: 那房東只能扣一個月押金當違約金;但是你當下表明要 09/10 14:38
neverseveral: 搬,按常理認知為這期到期即不續租,本來就要扣兩 09/10 14:38
neverseveral: 個月押金並付清水電雜支。你跟房東說內政部規定只 09/10 14:38
neverseveral: 能扣一個月,反而有誤導之嫌。 09/10 14:38
mimily0504: 我覺得就像你講的, 你太晚處理了, 找不到房子要多住 09/10 21:49
mimily0504: 要多住幾日也要先講, 必竟找的順不順只有你自己知道 09/10 21:52
mimily0504: 房東只知道你租金繳到幾號, 而且說不住了. 09/10 2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