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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車禍發生日期: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雙十節當天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對方乘客左小腿受傷,送醫,在下做完筆錄前往急診時他已離開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作筆錄,現場未破壞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我:乙式 對方不知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我(自小客)從支幹道要右轉,對方(機車)由主幹道斜切雙黃線左轉,我於路口減速確 認無來車時對方(時速40)由右方斜切擦撞我左保桿。 六、問題: 1.想請問版上各位,本案我知因有乘客受傷,故應有刑事問題,惟本案對方車主即為傷者 (他朋友騎他的機車載他),我想知道刑事責任是我與對方駕駛(他朋友)都有,還是只 有我有? 2.和解時若要求對方寫提告及撤告書是否即可免除刑事後續再提告的可能? 3.民事部分人損的部分該如何註明於和解書上,以避免其和解後再提告的可能? 先謝謝各位的解惑了...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41.26.25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508243520.A.3A1.html
a9301040: 和解到調解委員會做成文書可避免民刑事後續問題 10/17 2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