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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經過: 父親過世時我年紀很小,母親也好幾年沒聯絡,而我非法律相關人員,現在突然收到此支 付命令我也有點不知所措,故上此版詢問各位先進及前輩指導,在發問之前已於網路上收 集了很多資訊,而我還是有三個疑問想跟各位先進詢問。 內文大綱為本人父親於民國92年向銀行申請現金卡產生之債務,本人父親於民國93年時 死亡,據支付命令內文了解,當時我父親之繼承人已聲請限定繼承。 內文第四點寫道: 「按民法第1147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同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 繼承開始…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之一切權力、義務】, 而同法第1153條第一項亦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已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 負連帶責任】。 而本人為訴外人(即為我父親)之繼承人,是以債務人(即為本人)應於繼承訴外人即被 繼承人(即為我父親)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訴外人(即為我父親)積欠之國民現金借款 本金(利息、違約金與相關費用)。為此狀請」 問題: 1.本人於106年12月20日收到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想詢問於”收到”法院支付命令20日內 提出異議,並寄出民事支付命令異議狀,即可對支付命令失其效力? 2.再經詢問過家人之後了解,我父親並無留下任何遺產,我的問題是既然已辦理限定繼承 ,我要如何提出證明我並無繼承任何遺產,並提出不需擔負此債務的清償,是要等債權人 提出訴訟時再提出嗎? 還是可以提出甚麼程序? 3.我想申請閱狀聲請書,想以電子郵件方式申請閱卷聲請書,填寫表格時對遞出委任狀日期 及遞出上訴狀日期,這兩格不知要怎麼填寫,還請各位先進指導。 感謝各位閱讀,可以站內信我或回文或推文回應,非常感謝!!!!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3.176.3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514106171.A.5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