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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本人在外租屋,租了一段時間發現房子不適合(今年簽約的) 想提早解約,看契約書發現裡面好像有問題想請各位解答 契約書某條: 1.契約期限未滿,一方擬終止合約,應得他方同意,並提前一個月前告知 且賠償兩個月租金損失。(以壓金兩個月當作賠償損失) 問題: 這份合約跟內政部今年公布的合約內容有相抵觸嗎? 房東是否違法? (https://goo.gl/Es75z3) 我看新聞裡面有寫到,提前解約,違約金不超過1個月。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43.26.17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514210744.A.4E1.html
Xcold : 今年簽的又有牴觸 12/25 22:22
※ 編輯: pttdacrd (220.143.26.174), 12/25/2017 22:23:17
yesohya : 房東有多少房子出租 只有一間 可能不算企業經營者 12/25 22:43
yesohya : 沒有消保法適用 自然也沒定型化契約適用 12/25 22:43
房東是專門經營分租套房的,我知道得有20間套房出租,也有在報稅。 ※ 編輯: pttdacrd (220.143.26.174), 12/25/2017 22:45:28
totomomo4123: 不想住又不想被扣壓金 教您一個辨法 12/26 08:26
totomomo4123: 快點幫房東找到承接您的房客來租 12/26 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