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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各位法學大大: 事實經過: A在一宗教團體多年,因某莫須有的事受帶領宗教團體者攻擊,且明說暗示他人不可 接近A,導致A自殺。 問題: 如果有人證可證明帶領宗教團體者要他人遠離A,身為A的家屬或親友能採取法律途徑嗎? 假設A在莫須有事件發生前並無憂鬱症和自殺傾向。 如果可以採取法律途徑,該用什麼方法呢? 感謝幫忙,期待您的回覆。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4.179.226.5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514249262.A.C69.html
talk5566 : 為啥A要自殺?? 12/26 09:46
ASROBIN : 受排擠、孤立,心靈受極重創傷。 12/26 10:34
jackyc38x : 我覺得法律在這裡幫不上忙 因為這些都是感受 很難佐 12/26 11:43
jackyc38x : 證 生活的變因不見得只有宗教 況且這些都看不到 12/26 11:43
ASROBIN : 感謝所有回文。 12/27 00:35
KKyosuke : 得憂鬱症還有機會求償 往生了無法 12/29 10:29
KKyosuke : 因為已經無法證明病因為何 更難證明因此導致自殺 12/29 10:29
KKyosuke : 而且單純被排擠也很難講有任何不法... 12/29 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