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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大新年快樂, 事實經過: 去年委託代辦公司處理與銀行的債務問題(向銀行申請協商),最後沒辦成因而希望能退手 續費,但代辦公司不退所以提起民事訟訴。我本人住台北,代辦公司在高雄,我向台北地 方法院提起訟訴,台北地方法院回覆我說,被告戶籍在高雄,按照法律(我忘了是那一條) ,應該向高雄的法院提起訟訴。 另外,法院的回覆沒有提到,我另行補充給大家知道,我和代辦的簽約內容上有一條文是 :未來如有爭訟,雙方同意以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問題: 跑高雄對我來說不方便,所以預計以下述理由提起民事抗告: 原告與被告所發生之交易行為地在台北市,且與被告公司業務人員之洽談與簽約行為亦均 在台北市,亦即整起之交易行為地均發生在台北市,且原告屬弱勢之一方。該裁定移送到 高雄地方法院對原告極屬不便,敬請鈞院將該訴訟移送至台北地方法院,謝謝。 請問以這樣的理由提起抗告夠充份嗎? 還是理由薄弱,只會浪費時間和抗告費。 另外,關於和代辦公司的簽約內容提到要在高雄地方法院,即然法院沒提到,我就不另行 解釋。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217.236.15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518657665.A.B3E.html
ewings : 合約寫了你也簽了,是過去的你同意以高雄為管轄法院 02/15 12:11
ewings : ,你可以揍自己一拳 02/15 12:11
sindyevil : 你先合意高雄地院啊! 02/15 12:33
MELOEX : 這理由會讓法官覺得你言而無信視合約為兒戲 02/15 12:51
udonno : 我本來想主張合約為定型化契約,無法增刪。當初根本 02/15 15:07
udonno : 沒想到會有糾紛,現在想後悔也來不及了。謝謝大家的 02/15 15:08
udonno : 意見,我決定只好跑高雄了。 02/15 15:08
a9301040 : 主張對方為商人法人,可移轉台北。 02/15 15:48
ewings : 要簽合約前,都是要以會發生糾紛為前提,不然何必要 02/15 16:30
ewings : 簽約? 02/15 16:30
a9301040 : 簽約在台北?所以該公司在台北有沒有據點? 02/16 13:10
ewings : 合約都同意以高雄為管轄法院了,台北有據點也不會改 02/16 19:30
ewings : 變什麼 02/16 19:30
a9301040 : 你沒念過民訴吧…意定管轄在我律師眼裡秒破解,而且 02/17 08:30
a9301040 : 都有法律條文,連查判例都不用。重點不是意定,是 02/17 08:30
a9301040 : 有無特別審判籍 02/17 08:30
udonno : 對方公司在台北無據點,業務員是約在捷運站簽約 02/17 1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