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185.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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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cjwufu (111.185.4.64), 02/21/2018 11:44:06
事實經過:
發票人甲積欠債務後 開立了一張空白本票並授權給乙得依照實際情況填寫事項
本票其中一條為
本本票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並免除票據法第八十九條之通知義務
事後甲就消失不見了
問題:
想請問
乙要如何提示(對方已消失)
到期日要如何填寫?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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