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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查過估狗卻有兩種說法,車禍的過失傷害之刑事告訴期為半年。 有一說是:民法120條第I項 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 民法123條 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 車禍於民國99年9月21日報案當天起算,六個月告訴期,民國100年3月21日為期間之終止。 民國100年3月22日凌晨提告訴即屬告訴逾期,刑事訴訟法252為不起訴處分之事由 也就是說在100年3月21日當天提告,等於是最後一天。 另有一說則是,99年9月21日起算,最後一天是100年3月20日當天為最後一天。 1.想請問正確日期到底是以哪一天為準? 2.會有此一問是因為朋友因與人雙方機車擦撞,皆受輕傷,但屢次調解不成, 金額不大,但對方表示沒錢只能幾千塊和解不然就互告吧。ps朋友一整個傻眼! 但卻又擔心如若提告。雙方提告傷害後,兩敗俱傷又吃前科,想請問如果要在最後期限 再提告,才能致使我方可以不用吃上傷害官司的話。正確日期應該是哪一天? 3.最後一問是,一般跟警察提告,通常警察都會通知對方,某某人對你提出告訴,要對方 到案說明,所以才想了解最後的正確提告日期。以防警察當天通知對方也到局提告。 在此先感謝法律版大大,詳細說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40.2.15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523465455.A.4AE.html
taoist9999 :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7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04/12 01:12
taoist9999 : 26號 04/12 01:12
taoist9999 : 法律問題: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所規定告訴乃論之 04/12 01:14
taoist9999 : 罪之6個月告訴期間,係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 04/12 01:14
taoist9999 : 之當日起算或翌日起算? 04/12 01:14
justicesword: 22號0:00以前 04/12 01:14
taoist9999 : 甲說:當日起算。 04/12 01:15
taoist9999 : 乙說:翌日起算。 04/12 01:15
taoist9999 : 研討結果:採乙說。是故,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 04/12 01:15
taoist9999 : 時之翌日起算。 04/12 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