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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本人及太太報名雄獅旅行社荷蘭7日遊行程, 第三天行程到烏特勒支時,因遊覽車撞到樹,導致後照鏡掉落, 導致第三天及第四天行程總共延誤3.5hr。 回國後本人依契約24條延後行程,消費者可按日請求賠償, 要求旅行社因為耽誤第三天,第四天及晚餐費各2小時及1.5小時 的行程,依契約第24條至少應退還各半天的團費。 本人回國時,太太有接到雄獅業務所提出的損害賠償, 但金額卻只有1600元,雄獅已認定此團行程延誤3.5小時 故願賠償3.5小時所損失之團費,但合約內明文應按日賠償 非按時賠償,故導致此案有爭議。 問題: 團費4萬,依照旅社行算法是,(4萬/7Day/12hr)*3.5hr=1666 1.如果依照第24條契約https://imgur.com/a/Gjgvd30 是否是按日計算而非按時計算,依照旅行社計算方式,是以小時計算 感覺明顯違約,但條約確無明訂未滿五小時的時間是否依照半日計算 所以感覺是有出入的,想請問旅行社這樣的算法是符合條款的嗎? 2.已經上訴至旅保協會,協會表示已請示過法務,旅行社這樣的計算方式 是正確的,但對於條款以日計算變成以時計算確含糊不清,為了保障 權益特來請益。 3.如旅保協會是錯誤的,雙方就得花時間開協調會,協調會不成則上法院 雖然可能覺得有很大的勝算,不過礙於金額及時間,旅客只能默默吞下了 P.S 領隊當時因延誤所提之內容皆有錄音也有將LINE群內容解除 先感謝各位幫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7.134.20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532249706.A.446.html
laygod : 條款是寫“得”不是“應” 07/22 22:29
laygod : 後面也寫5小時以上當1日計,不到5小時的情況,以小 07/22 22:33
laygod : 時算,沒什麼不合理的,他也沒寫不滿5小時要以半日 07/22 22:33
laygod : 計 07/22 22:33
Hermess : 人生三大錯覺:我有勝算 07/22 23:01
yan760422 : 嗯嗯,感謝,沒有注意到是得,不是應 07/23 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