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allashuang (DallasHuang)》之銘言:
問題:
在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 (償還債務之限制)有下列規定:
繼承人在前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內,不得對於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償還債務。
可是在家事事件法第一百三十一條 (報明債權期間及展延)卻有下列規定:
前條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
文件。
前項六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請問這樣是不是有矛盾之處,民法規定公示催告期間不得向任何債權人償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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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純詢問法條屬於非生活法律問題違反版面貼文規定(補充)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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