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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朋友被前夫亂提起告訴,傳票上面案由是"他"字案"詐欺"案件 開庭地點在原告住所所在地方法院偵查庭 問題: 請問依以原就被原則,不是應該要在被告的地方法院所在地開庭嗎? 怎麼會是原告地? 有辦法移轉管轄權嗎? 麻煩幫忙解惑,感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1.231.6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535730769.A.D73.html
yesohya : 刑事沒有這 發生地 結果地 都有管轄權 09/01 00:06
justicesword: 以原就被是民事 09/01 00:43
tr291161 : 可以遞狀申請看看(他字有成功移轉過) 01/13 0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