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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我在臉書跟一個陌生人在爭辯一段外國人的是非。 A部分。 以下是私訊 : 爭辯到後面他開始攻擊我看不懂英文,還留言 "智障" "還真的看不懂英 文欸"等侮辱性言論。 B部分。 以下他張貼於臉書 : 他未經同意就張貼我們的對話,包含了我相片姓名的截圖,上面還 寫"經實驗認證,xxx的反對者,還真的看不懂英文"。有三人以上看到此貼文按讚留言。 問題: 1.如果我想提告A部分, 民法184條是否有機會成立? 2.如果我想提告B部分, 個人已覺名譽受損且對方也無實際證據顯示我英文不好,公然張貼我個資及對話內容於公 開網域。 請問刑法誹謗罪跟公然侮辱有機會成立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9.5.13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538698601.A.113.html
Hermess : A.私訊不成立公然侮辱要件 10/05 19:16
Hermess : B.看不懂英文算侮辱嗎……除非你是教授英文或是工作 10/05 19:18
Hermess : 相關者。不然很難認為有致使名譽受損。 10/05 19:18
sunnywin : B部分改以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比較有機會,因已把你 10/05 21:34
sunnywin : 名字、相片公佈出來,已可以明顯辨識是你本人之行 10/05 21:35
sunnywin : 為,105基隆地院有判例可循 10/05 21:35
bearq258 : B對話 整個印去警局報案或直接去地檢署說要告人 10/06 02:08
bearq258 : 如果B貼文有轉貼A的智障 那也算有機會 10/06 02:09
bearq258 : 地檢署法律諮詢先問一下走過服務台 用告訴狀即可 10/06 02:10
bearq258 : 警局報案也可以但是速度都不會很快要拖半年吧 10/06 02:11
leinru : 好,感謝建議 10/06 1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