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ermess : A.私訊不成立公然侮辱要件 10/05 19:16
→ Hermess : B.看不懂英文算侮辱嗎……除非你是教授英文或是工作 10/05 19:18
→ Hermess : 相關者。不然很難認為有致使名譽受損。 10/05 19:18
推 sunnywin : B部分改以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比較有機會,因已把你 10/05 21:34
→ sunnywin : 名字、相片公佈出來,已可以明顯辨識是你本人之行 10/05 21:35
→ sunnywin : 為,105基隆地院有判例可循 10/05 21:35
→ bearq258 : B對話 整個印去警局報案或直接去地檢署說要告人 10/06 02:08
→ bearq258 : 如果B貼文有轉貼A的智障 那也算有機會 10/06 02:09
→ bearq258 : 地檢署法律諮詢先問一下走過服務台 用告訴狀即可 10/06 02:10
→ bearq258 : 警局報案也可以但是速度都不會很快要拖半年吧 10/06 02:11
→ leinru : 好,感謝建議 10/06 1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