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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舅舅最近因病過世,死後沒有留下動產 但名下留有一塊土地 (畸零不毛之地,無法耕作,也無法做任何用途,但每年還需要繳稅金) 現子女(三人)及兄弟姊妹(五人)尚在,無人想繼承那塊地 問題:想請問 1.按民法1138條及1174條規定,舅舅的子女拋棄繼承後, 其兄弟姊妹才有繼承權利,也才能行使拋棄繼承 假使子女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下一順序繼承人 請問,可否所有有繼承權利之人同時向法院提出申請拋棄繼承呢?法條依據? (如果要等前一位拋棄,下一位有繼承權人再去辦理,這樣感覺曠日廢時) 2.假設這塊土地有繼承權人都拋棄繼承,那最後土地會變成怎樣呢?收歸國有? 麻煩版大們幫忙解惑,感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1.245.4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548604331.A.D4A.html
taoist9999 : 實務上,可以民法第1138條之法定繼承人通通一齊辦理 01/28 15:02
taoist9999 : 拋棄繼承。 01/28 15:02
a9301040 : 可同時,不可先 01/28 19:26
depravity : 可以一起 爬文應該不只一篇有教怎麼弄 01/29 0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