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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該公寓有3間雅房並由3位房客(A、B、C)承租,簽約時簽了A與B的名字,租約為一年期。 房租與押金(2個月)分配如下: A:7500/月,押金15000/年 B:8500/月,押金17000/年 C:9000/月,押金18000/年 租期:2018/8/25~2019/8/25(共一年) 其中B提出3/25將提前搬離租屋處。 問題: 1. 若找到續租人D,D是否需要重新與房東簽約? 2. 若有新的續租人D,B是否需要付違約金? 3. 若B要付違約金,是要付2個月的押金呢?還是最多1個月? 4. 若A與C不找新的續租人,但是房租照付,B有違約的情況嗎? 先感謝各位幫小妹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4.9.0.20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549944721.A.DA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