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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約為房東與房客的契約,端看契約內容如何約定。 二、B的提前搬出,找到D來續住,由於簽約人是B,邏輯上來說房東並沒有損失, 所以在取得房東的諒解下,應該是可以免除違約的問題 我認為有沒有違約是可以談出來的 ※ 引述《weiting8403 (weiwei)》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該公寓有3間雅房並由3位房客(A、B、C)承租,簽約時簽了A與B的名字,租約為一年期。 : 房租與押金(2個月)分配如下: : A:7500/月,押金15000/年 : B:8500/月,押金17000/年 : C:9000/月,押金18000/年 : 租期:2018/8/25~2019/8/25(共一年) : 其中B提出3/25將提前搬離租屋處。 : 問題: : 1. 若找到續租人D,D是否需要重新與房東簽約? : 2. 若有新的續租人D,B是否需要付違約金? : 3. 若B要付違約金,是要付2個月的押金呢?還是最多1個月? : 4. 若A與C不找新的續租人,但是房租照付,B有違約的情況嗎? : 先感謝各位幫小妹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0.240.244.11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550105945.A.A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