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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今天我收到了桃園地方法院寄來的民事庭通知書,被69個不認識的原告起訴聲明要求: 1.一地號之土地地上權終止 2.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 3.訴訟費用由我負擔 期日種類 言詞辯論 五月三十開庭,半小時前還有逕行調解 問題: 請問這是什麼情況?我看了一下自己的土地權狀,該地號土地地上權是過世的母親那邊繼 承下來的,因為共同持有人數頗多,分到的幾平方公尺,我也從來沒去想過這塊地在哪。 然後今天突然就收到通知被告,還得出訴訟費用...能避免由我花費嗎? 這地上權我也沒想留,就是突然被告很不舒服。 通知書上要我提出答辯書狀並檢附證據,依對造人數將繕本逕送原告。 請教大家這裡證據指的是什麼?這樣被告怎麼處理比較恰當?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4.25.17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554953580.A.148.html
yuusnow: 你不想要地上權 那就出庭跟原告表達由他們支付塗銷費用 04/11 14:51
yuusnow: 你不要出任何錢 願意塗銷地上權 就好了 04/11 14:52
yuusnow: 或者是 對方有委任律師 你跟對方律師聯繫也可以 04/11 14:53
jhcleader: 樓上你好,謝謝你的回答,但我看了一下書狀內容說這是 04/13 09:55
jhcleader: 塊二十年以上未利用的地,是不是無解?我問問有沒有調 04/13 09:55
jhcleader: 解可能看看 04/13 09:55
taoist9999: 民法第833條之1吧? 04/13 14:28
taoist9999: 先申請土地登記簿謄本出來,再向精通不動產的律師諮詢 04/13 14:29
taoist9999: 。 04/13 14:29